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发布了关于宁夏聚农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商品类交易场所设立初审有关情况的公告。
据了解,各地商务、文化、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也曾出具过不少类似的通知、批复、批筹、函等文件,也被各类交易场所作为自身设立资质的证明,但是具体的效力如何,目前还未有统一的结论。此次宁夏商务厅的提示给出了比较明确的意见:这些文件系过程性初审意见,并非行政审批性质的批文,不具有终局性的外部法律效力,凡成立各类商品交易场所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下为公告全文:
广大投资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12号,以下简称“宁政发12号文件”,该文已于2015年5月废止)有关规定,我厅依规先后向申请设立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相关申请人出具了以下文件:
1.《关于同意设立宁夏聚农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发〔2013〕391号);
2.《关于同意设立宁夏伊航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发〔2013〕269号);
3.《关于同意设立宁夏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建发〔2013〕349号);
4.《关于同意设立宁夏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发〔2013〕292号);
5.《关于同意拟建宁夏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申请的批复》(宁商发〔2013〕390号);
6.《关于宁夏兄弟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宁商发〔2014〕173号);
7.《关于同意设立宁夏天银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通知》(宁商建发〔2014〕3号);
6.《关于同意设立宁夏汇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批复》(宁商建发〔2014〕24号);
7.《关于同意筹建宁夏国富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宁商发〔2014〕123号);
8.《关于宁夏国富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宁商建发〔2014〕205号);
9.《关于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函》(宁商函〔2015〕4号);
10.《关于组建华储(宁夏)清真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函》(宁商函〔2015〕31号)。
上述文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依据原宁政发12号文件出具的过程性初审意见,并非行政审批性质的批文,不具有终局性的外部法律效力。凡成立各类商品交易场所须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以上述文件为背书,在网络、报纸、期刊等各种媒介上进行业务开展等行为,均属虚假宣传等非法行为。敬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