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金融业态下,地方非法金融活动所引发的案件从涉案人数到涉案金额都不断突破上限。E租宝、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各涉案700多亿;钱宝网非法集资涉案总额更是超过千亿元,涉及全国各地62万余人。金融风险频发,人民财产安全受到巨大破坏,也对地方金融安全和稳定造成威胁。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地方层面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7+4”类机构进行监管,承担N项风险处置责任,即“7+4+N”。这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视野,同时也对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带来具体挑战。面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和复杂的金融业态,过去依靠人力监管、报送财务报表、开展现场检查等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实现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设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主要监管职责,是我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和创新,在国际范围内和历史经验上都鲜有案例可以借鉴。如何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作用,结合金信网银公司在多地金融监管系统建设及地方金融风险协同处置经验基础之上,我们提出五点思考:
1、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借用科技力量提升非现场监管效率
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庞大,在技术的包装下风险更加隐蔽。业内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应对新金融环境的变化,需要借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来提升监管机构工作效率。我们认为以搭建地方金融监管平台为契机,搭建一体化的智能监管工程,加强用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监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搭建的系统承担多项功能,不仅能实现线上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审批工作,也能对其经营运行形成动态、穿透式合规监管,同时对地方金融个体和分业行情的做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长效机制下,通过对接更多本地数据及互联网公开数据,形成对法人机构的资金、资本异动监测、股权穿透、高管管理等等。
借用地方金融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提升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监管、行为监管的能力,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监管滞后性,提升监管穿透性,增强监管统一性。
2、完善法律保障,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按照中央事权,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监管就客观存在职责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和监管对象还缺乏上位法和统一的制度安排,这可能导致监管职能分散、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容易引发监管缺位。因此,我们认为应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先推出适合本省的金融监管条例,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执法权。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内容与规则,比如信息披露,数据标准等等,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监管权限和手段,例如非法金融活动、违规金融机构处置等等。
3、整合优化地方金融监管资源,形成监管联动机制
虽然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后,有了一定的人员编制扩充,但面对众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人手还是捉襟见肘,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急需充实。地方上除了地方监管部门外,还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但是由于后者主要执行指导和监督作用,在实际参与地方金融监管活动中,对地方金融监管活动帮忙有限。另外,地方上存在很多行业协会,如何调用他们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力量也值得思考。我们认为,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如规定中央对全国重大风险事件承担监管责任,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履职行为定期实施评估并开展后续问责;地方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并建立省级政府对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管问责制度。调用行业自律和监管作用,地方行业协会可以承担现场检查、合规管理等功能,协助地方金融监管局。比如借鉴多地在网贷行业自查中的方式,先期由协会进行自律检查,后期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行行政核查。这样,形成由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执行金融监管,各部门监管力量密切配合的体系。
4、协调好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加挂了地方金融工作局的牌子,由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且地方政府更重视金融业的发展,因此监管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有待处理,过多倾斜对金融产业支持会舍弃金融安全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应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宜从长远之计,通过有效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长期持续发展。
业界有关平衡监管与创新,流行一个新说法“监管沙箱”。核心理念是在一个设立限制性条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边界内,测试金融创新组织与产品,筛除不成熟产品或技术给市场带来的风险,达到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关系。其构想是由各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规则,要求金融创新通过这些规则测试,邀请有限范围内的消费者参与,并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测试期完毕,创新金融业务通过专家规则评估,风险较小且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向市场。通过这样一层缓冲带,可以达到既鼓励创新,又尽责降低风险的监管平衡点。
5、培养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
人才是第一资源。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因此监管力量薄弱,专业能力和先进技术比较缺乏。在当前形式下,构建人才体系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工作。地方金融亟待需要复合型监管人才。在人才培养上更应多吸收有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培训、挂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达到提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