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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北邮币卡华恩案首份刑事判决书 | 王佩诈骗罪一审判决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9/7/11 1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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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邮币卡华恩案首份刑事判决书 | 王佩诈骗罪一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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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佩,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水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楼倩,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义检刑变诉[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强、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胡水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胡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周某7(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共骗得人民币5亿余元。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周某7(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14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14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13802976.35元人民币。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在营业部担任经理,只是一名员工,不是老板,其只知道老板和交易平台有合作,具体合作方式不清楚。其没有参与领导的决策,在工作中一切听从老板的指示,删除记录等都是老板的指示,其确实用隐藏身份方式开发客户,但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辩护人胡水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佩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其在公司上班的目的是领取工资,加部分提成。虽然被告人王佩用欺骗的手段吸引客户开户入金,但并不是想着客户亏损,然后联合操盘手通过高抛低买手法,将客户的钱落入自己的腰包,而是多个开户人,多赚点提成。事实上,被告人王佩也确实没有占有客户亏损的钱,因此从犯意上看,被告人王佩的主观目的并没有骗取客户的入金款项,其最终目的是想吸引更多客户来开户,赚取的也是手续费加一些提成。公诉机关只是用推断的方式证明被告人王佩存在诈骗事实,被告人王佩不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营销策略、操盘手没有参与,被告人王佩没有从中获利,其中的250万元是向符某2的借款。另对起诉书中认定的13802976.35元金额有异议,该金额中应踢除手续费、客户自行购买的邮票的亏损金额及被抓之后发生的亏损等,另外平台剩余价值不应计算在亏损中。即便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应由公司直接负责人来承担,而不应由公司员工来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佩无前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被告人王佩及胡某3、周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被告人王佩与周某7。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十四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十四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人民币41978959.7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饕餮战队,主管余某2,主播张某20,组员袁某2、傅某、林某3、鲍某1、张某21、顾某2、施某1、阳某、林某4、杨梦晓、童某1(均已判决)及翁某(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343100.16元。


  二、刀锋战队,主管符飞平,主播傅婷霞,组员周积朋、符某4、洪某、陈某11(均已判决)及骆某1、邱某3、王明慧、陈某12、廖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2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216573.96元。


  三、利刃战队,主管邱县龙,主播陆依,组员彭阳青、喻腾飞、张某22、卞某、童某2、王某22、邱某5、陆某(均已判决)及邱某4、鲍某2(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963638.1元。


  四、神话战队,主管付宁,主播叶俏,组员曹某2、高某6、董某4、范某2、潘某4、王某16锋、朱某6、施某2、叶某2(均已判决)及揭朝燕、潘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58383.04元。


  五、勇士战队,主管徐某5,主播陈某9,组员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潘某3(均已判决)及郑某4、吴某9(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7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593567.53元。


  六、雄鹰战队,主管谢某5,主播胡某4,组员符某5、骆某2、张某23、董某5、杨某9、林某5、江某3、范某3、黄呜胜(均已判决)。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05560.61元。


  七、猛狼战队,主管李攀攀,主播牛杰,组员程娇女、徐某6、虞某2、牟治安、陈某1李某15、周某8(均已判决)及张某2黄某13、胡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927758.5元。


  八、被告人王佩所辖战队已离职队员共计诈骗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77454.1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佩处扣押了组装电脑一台、苹果6SPLUS手机一只、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购房合同、收条及不动产登记书(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出资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62×××1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62×××80)、平安银行卡一张(62×××66)、广发银行卡一张(62×××12)、交通银行卡一张(52×××82)、义乌凯辉团队入股明细表一张等物,其中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的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房产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龙某、何某1、毛某、朱某1、柳某、何某2、余某1、邓某1、张某4、黄某1、王某4、张某5、顾某1、张某6、虞某1、马某、霍某1、张某1、王某1、吴某1、汪某1、江某2、谢某1、杨某1、周某1、王某2、陈某1、沈某1、杨某1、吴某2、周某2、董某1、席某、孙某1、谢某2、崔某、苏某3、徐某2、梁某2、盛某1、陈某6、吴某3、陈某7、刘某3、符某1、王某8、孔某、黄某6、杨某2、吴某5、李某4、蔡某2、任某、魏某、李某5、陈某8、郑某1、鄢某2、曲某、王某11、王某1王某13、史某、吕某、林某1、李某7、李某8、窦某、于某1、高某3、汪某3、孙某4、王某14、杨某3、曹某1、宋某、邹某2、李某9、丁某、霍某2、吴某6、张某14、夏某2、王某2弓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符某2、张某15、杨某6、张某1胡某3、龚某、符某3、杨某7、瞿某、王某2黄某9、高某5、张某1楼某、张某18、刘某8、赵某3、吴某8、贾某、张某19、杨某8、徐某5、陈某9、吴某9、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郑某4、潘某3、余某2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各被害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报案材料,邮票盈亏及持有市值截图,被害人买卖邮币卡的记录截图等,情况说明,通讯录,会议记录、凯辉团队入股明细等,IP落地数据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河北大宗交易平台及浙XX某公司部分操盘邮票K线图数据光盘,华某公司后台数据、操盘手账户数据刻录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附电子光盘),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佩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王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告人王佩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入金,再由符某2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邮票价格,导致被害人亏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本案各被害人具体被骗数额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数据截图、平台数据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附电子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王佩作为营业部的经理,下属有七个战队,具有管理职能,依法应对其参与管理的战队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手续费等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所提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符某2、张某16注册成立公司后,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本案的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期间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佩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损失清单详见审计光盘)。扣押及冻结在案的财产,由扣押、冻结机关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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