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攻坚期,喜忧参半。其中,大部分的原因,笔者团队认为,监管部门并未给予地方交易场所建立良性退出通道。
为化解存量风险,稳妥解决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根据地方交易场所行业发展现状,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团队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结合实务经验,笔者团队特制定《xx省交易场所清退指引》,供各省市地区监管层予以参考。
(温馨提示:该指引仅为团队建言献策内容,至今并未有任何省份发布过本指引,切勿以讹传讹)
《xx省交易场所清退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XX省交易场所有序退出,规范清退流程,减少清退过程中的资产贬损,有效化解客户投诉、减少信访等,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清退指引适用于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他地方交易场所,清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转型、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等。
第三条清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交易场所在清退期间,应依法合规办理清退等各类手续,不得以清退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二)保护参与主体原则。交易市场应当将各参与主体权益放在核心位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市场化原则。交易场所应根据相关业务情况,采取多重并举化解与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妥善处理相应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清退。
(四)接受指导原则。交易场所在清退程序中,应接受所在的省、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并定期汇报清退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等具体情况。
第二章 清退流程
第四条拟清退交易场所业务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清退工作:
(一)报备清退意向。交易场所在做出终止业务,清退交易场所决定后,及时向所在的省、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备。
(二)成立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交易场所向所在的省、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备的同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清退小组”),清退小组应由交易场所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全程参与清退工作,清退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责任律师担任。
(三)编制清退方案
1、清退决定及清退的原因说明。
2、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架构。
3、业务整体情况,包括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已处理、尚未处理)、信访工作(已处理、尚未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已结案、尚未结案)、刑事案件诉讼案件(若有)、会员单位终止合作保证金处置情况、与托管银行解约客户资金处理情况、递交给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的工作报告以及后续维稳等具体落实计划与方案。
4、清退处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方式、处置的具体时间表,以及相关业务进度,涉及的仲裁、起诉、调解、和解等。
(四)报送清退方案
将编制好的清退计划与方案上报至所在省、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并根据省、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协会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的完善与修改。
(五)发布清退公告
在交易场所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有效渠道发布公告,并告知相应对接联系部门、联系电话、收件邮箱等。
(六)组织实施清退方案
严格按照清退方案稳妥及时进行清退工作,妥善处理具体事宜。
(七)结束清退工作,终结交易场所业务
清退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在官网、微信订阅号等渠道公示,并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终结相关法律意见书,逐级报区市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经省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确认后,完成清退工作。
第三章 报送清退材料
第五条交易场所报送的清退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场所基本情况。注册信息、股东信息、高管人员、财务总监等。
(二)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已处理、尚未处理)、信访工作(已处理、尚未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已结案、尚未结案)、刑事案件诉讼(若有),公司财产等清单。
(三)清退方案与计划
(四)法律意见书。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清退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审计报告。开业三年(含)以上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开业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开业年限提交。
(六)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的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承诺提交的的所有清退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严格执行清退工作,全力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承诺及时报送清退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解决方案。
(七)应急预案。清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及解决办法。
(八)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提交的。
第四章 交易场所注销
第六条交易场所业务终结并取得所在的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核,并经省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确认后,交易场所不再经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交易场所依法清算后,应将公司清算报告连同交易场所业务终结报告报送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
第八条交易场所资不抵债,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过程中仍应按照本清退指引要求妥善处理及其他清退事宜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简易清退程序
第九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地方交易场所,可适用简易程序清退:
(一)交易场所注册至今从未展业的;
(二)交易场所已停业满三年的;
(三)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简易程序具体流程由清退工作小组参照一般程序适当简化,简化后流程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章 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须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业务清偿和清退工作。由律师事务所为主导的对清退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等进行合规分析并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交易场所进行业务处置、客户投诉处理、资产评估变现等具体事务,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在清退过程中,若出现调整和修改清退方案的,应及时向所在的市区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经省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调整与修改。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安排专人或成立协调小组,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多渠道与参与主体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各种诉求,做好维稳安抚工作,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应严格按照本清退指引要求实现平稳有效清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公司管理的勤勉尽责义务,股东负有依法清算注销公司的义务,未按照本指引清退并导致相关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赔偿,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本清退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X年。
XX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以上仅为笔者建言献策内容,至今并未有任何省份发布过本指引,切勿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