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20-03-03
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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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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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842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琛,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188幢C10K。
法定代表人:骆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府凤,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樊德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斌,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琛诉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丽特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被告普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府凤,被告福丽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被告北交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斌、李勇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李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普惠公司支付原告5 292 510元以及利息(以5 292 51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福丽特公司、北交所对上述债务以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与普惠公司签订
《自愿锁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普惠公司代-理的在福丽特交易平台上上市交易的邮票一轮生肖虎(3812枚)、南极条约(1863枚),福丽特公司系北交所旗下的邮币卡交易平台。合同约定:锁仓期为6个月,6个月期满后30个交易日后,普惠公司按照回购价回购涉案邮币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普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原告购买的涉案邮币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普惠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福丽特公司开展的这种名为现货交易实为期货交易,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的行为。但福丽特公司、北交所均未获得相关的期货交易许可资质。在交易管理上,由福丽特公司向开户客户提供行情分析报价、挂牌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等各类交易信息;组织机构采取会员制,通过会员招揽和维护客户。该交易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方式为双向T + 0交易、做市商机制,允许在建仓后平仓了结交易而无须实物交割等特征,实为期货交易。而且,该交易行为所涉交易资金并未入市交易。福丽特公司在明知其未经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无合法期货交易经营权的情况下,仍为个人客户提供实质上的非法期货交易服务,严重违法。基于以上理由福丽特公司、北交所应对原告诉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答辩
被告普惠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协议我公司并未盖章,该合同未成立。就我公司两股东的出资问题,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为认缴出资,并未要求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前履行其实缴的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福丽特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福丽特公司并非涉案合同主体,不应就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二、福丽特公司对《自愿锁仓合作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活动事先不知情,也从未对此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三、原告明知锁仓活动违规仍执意参与,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与福丽特公司无关。对于代-理商,平台只授权其依法合规地发展交易会员,限制或约束交易会员的正常交易,向交易会员承诺收益、承诺回购等是明令禁止的行为。福丽特公司在注册开户环节,就要求交易会员承诺不参与承诺收益的交易,在锁仓回购活动开始前,平台也多次发布监管风险提示书,严禁代-理会员承诺收益、承诺回购、限制或约束交易会员的正常交易,并提示交易会员发现代-理商有上述违规行为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交易平台反映。因此,原告对普惠公司开展的锁仓回购活动严重违反交易平台监管规定是明知的,其没有在知晓该活动时及时向平台举报,反而抱着侥幸心理违规参与,遭到损失后再找平台赔偿损失。原告明知锁仓回购活动违规而执意参与,福丽特公司不应为原告参与活动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四、原告以开展期货交易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平台系现货实物交易场所,不是期货交易。交易的标的物为邮票、钱币等实物藏品,平台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将传统邮币藏品交易搬至线上,不设交易杠杆,全款实物交易,支持实物交割。邮币实物藏品天然具有最小单位的属性,不同于期货交易中人为地将权益均等化分割的情形。平台属于邮币藏品实物交易场所,平台只提供鉴定、结算、藏品交割等服务,不参与交易,也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做市商制度。平台自设立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对平台进行过多次工作检查和指导,从未认定平台是期货交易场所,也从未认定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原告以开展期货交易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北交所答辩称:同意福丽特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北交所不是协议的主体,锁仓回购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与平台无关,与北交所无关。二、福丽特邮币平台不允许锁仓回购交易模式,平台多次风险提示代-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交易。原告在明知其与普惠公司锁仓回购协议不符合规则的情况下,仍与其达成协议,同时锁仓回购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协议双方自行解决。三、福丽特平台是在实体福丽特邮币卡市场基础上建设的,将实体市场搬到线上的邮币电子交易平台。福丽特平台交易的标的是邮币实物,不具有期货属性,平台交易不是原告所述的期货交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1.普惠公司工商档案;2.受案回执;3.(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5055号公证书、(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4685号公证书。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交所与福丽特公司签订《北京产权交易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合作协议书》,成立北交所福丽特邮币平台(以下简称“福丽特平台”),提供邮币卡交易平台服务。普惠公司系该平台的经纪会员。
在注册时,会员必须阅读并点击同意《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该规则第二章术语定义条款载明:“交易会员是指向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交易并完成账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在交易平台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邮币交易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十四条交易方式载明:“交易方式为现货仓单应价交易。交易会员需要购买某一品种时,在交易平台上发起购买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申请需求,内容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交易平台。有意愿成交的交易会员可直接应价,双方形成电子合同。购买应价交易会员需要购买某一品种时,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所有转让申请挂单信息有符合自己购买需要的挂单信息,可以直接应价与该交易会员成交,形成电子合同。交易会员需要转让某一品种时,在交易平台上发起转让申请。有意愿成交的交易会员,可直接应价,双方形成电子合同。交易会员需要转让某一品种时,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所有购买申请挂单信息,有符合自己转让需要的挂单信息,可以直接应价与该交易会员成交,形成电子合同”。第三十五条载明:“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系统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时,交易标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第三十七条成交安排载明:“双方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进行交易价款的划付及交易佣金的结算。交易会员转让所得的交易价款,可及时到达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会员购买所得的交易品种实物,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方可申请提取。新挂牌上市品种须在正式交易10个工作日之后方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提货”。第十章风险提示载明:“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点击同意交易规则后,会员需点击阅读并完全理解《钱币邮票交易风险提示书》,其上载明:“若您选择参与本平台钱币、邮票、实物交易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前述规定,以及本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钱币邮票实物交易带来的风险。钱币邮票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鉴定评估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账号、密码泄露风险、投资人、会员软硬件系统风险及其他风险。上述风险都可能会导致投资人发生亏损,该等亏损均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投资人参与钱币、邮票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我们郑重的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产品,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本平台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钱币邮票委托投资理财业务,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不要与任何人签订钱币邮票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人承担”。
2015年12月4日,福丽特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三: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交易会员完善自我风险测评的提示》上载:“平台不以承诺收益或承诺回购等方式向投资人推荐线上产品,如您遇到代-理会员以承诺收益、承诺回购等违法手段发展招募会员或其他违反平台交易规则的情况时,请及时向本平台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2016年3月22日,福丽特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六: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提示》,上载:“平台禁止代-理会员以任何理由代替或约束交易会员进行交易”。2016年4月21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八:关于平台对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风险提示》,上载:“代-理会员不得限制交易会员的合理合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会员买卖个别产品,限制交易会员出入金或者代替以及约束交易会员进行交易等;代-理会员严禁以平台名义发布不正当言论,引导投资人投资行为,平台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投资人推荐藏品或进行投资引导”。2017年2月26日,福丽特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关于对部分代-理会员违规核查处理的公告》,上载:“近期接到部分投资人对平台代-理会员普惠公司的投诉,经平台研究决定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暂停普惠公司代-理会员资格,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资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尽快向广大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
原告在福丽特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多次进行邮币交易。2016年8月19日,原告(乙方)与普惠公司(甲方)签订《自愿锁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锁仓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是平台签约代-理商,乙方是平台签约交易会员。就乙方自愿锁仓,甲方要约回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乙方账号参与锁仓品种详细信息:品名:一轮生肖虎3812枚,持有价格688.95元,回购价格885元;南极条约1863枚,持有价格866.14元,回购价格1030元。三、要约回购细则:3.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账户上述品种进行锁仓,锁仓期6个月;3.2锁仓期内,锁仓品种价格如超过本公司回购价格,本公司有权申请解锁并通知相应交易会员,由会员自行交易。3.3锁仓期满且活动品种当日盘面价格未达到本公司回购价格的差额部分,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3.4凡参与福丽特平台《关于普惠公司面向所有投资人的持仓送礼活动》公告的持仓人,锁仓后配赠品种的收益自动计入本活动收益中。例如,持仓《南极条约》240枚,回购价格为240枚*1030元/枚=247 200元。四、4、甲方有在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差额补偿的义务;五、1、乙方不得修改交易密码,如修改须提前通知甲方;2、乙方不得交易锁仓品种和配赠品种;4、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后,乙方有追回差价补偿的权力。六、1、锁仓期内,乙方锁仓的品种盘面价格超过回购价格并且甲方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2、锁仓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七、1、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在3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当日收盘价格和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普惠公司签订的锁仓协议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签订该协议后,在锁仓期内未进行交易,已履行合同义务,普惠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回购款。协议第3.4条用举例的方式明确了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即“例如,持仓《南极条约》240枚,回购价格为240枚*1030元/枚=247 200元”,原告参照此方式计算回购价款为5 292 51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一项请求,锁仓协议约定“甲方有在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差额补偿的义务”、“锁仓期满后30个交易日后乙方有追回差价补偿的权力”、“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当日收盘价格和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故普惠公司应当在6个月锁仓期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履行付款义务,现普惠公司逾期未能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但支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为锁仓期满30个交易日后的第一日,即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平台在交易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涉案邮币卡交易的性质系现货、实物交易,平台邮币卡必须经过鉴定后才能入库,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系统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时,交易标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交易会员购买所得的交易品种实物,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方可申请提取。可见,涉案交易标的物系邮币卡实物,并非期货交易中的标准化合约;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卖双方成立电子合同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提货时间由交易会员自主决定;交易报价系买卖标的物时的即时价格,并非交割标的物时的远期价格,上述交易模式及法律特征均与期货交易有本质区别,且并无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涉案交易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故原告据此要求福丽特公司及北交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琛529251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以52925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2925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48元,由被告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苏畅
人民陪审员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孟燕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政
书记员郑佳丽
关联开庭公告
1
合同纠纷
案 号:(2019)京0102民初8428号
上 诉 人:李琛
被上诉人:北京普惠众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19-05-09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