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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模式!新品种!海南地区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展欣欣向荣

1楼
cjiyou 发表于:2022/11/19 23:25:00


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2022-11-19 01:26 发表于山东
2022年11月18日,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电池级硫酸镍挂牌预售上市暨金海战略合作仪式在海口海南能源交易大厦顺利举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黄捍东、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副总经理贠智红以及金川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网等近10余家企业代表和媒体单位出席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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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此次电池级硫酸镍公开挂牌预售交易模式能够降低现货流通成本,提升现货贸易效率,帮助产业贸易商做大贸易规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促进传统大宗商品现货贸易数字化。同时,金川贸易和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表示应以此次合作为契机,整合资源优势,加快市场布局,构建新的商业模式,打造产业新生态。

通过交易规则来看,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挂牌预售交易模式与国内主流的产能预售交易模式基本一致。产能预售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对接供需两端实体企业,使得产能发售方能够在线提前对未来产能和产品进行预售的交易机制。交易中心通过完善的交易、结算、风控、交收体系建立一站式购销平台,满足产能买方个性化订货需求,以及产能发售方提前锁定产能的生产和销售需求。产能预售主要分为产能发售、订单转让、合同订立及交收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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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上午,屯昌县委书记凌云会见来访的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国丹,中交城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关敏娟,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总经理郑宇,以及海商所服务机构代表,共谋合作,共话发展。
早在今年9月份,屯昌县委书记凌云会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总经理郑宇、海南香都沉香产业控股集团董事总裁周建辉一行,双方围绕沉香产业发展进行洽谈交流。海商所提出通过第一阶段的计划,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带动2000家商户,实现2000吨的产能,带动2万人就业,拉动200万亩的林木种植,目标是做到200亿的产业规模,以及2000亿交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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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指出,屯昌发展沉香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当前,屯昌正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着力打造沉香全产业链,以“十个一”为抓手做优做强沉香产业。下一步将建立政企对接机制,组建项目班子,与企业方加强沟通,明确步骤路径,充分发挥金融企业平台优势为产业赋能。政府部门将政府在组织保障、立法立规、基金支持、土地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会全面支持海商所落地,促进屯昌沉香产业“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沉香品种在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上市的过程中,华创(海南)国际文化产业管理公司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0月17日上午,海南大观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创(海南)国际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海口市举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双方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就进一步拓宽行业对接,推进“沉香系列产品”的市场化开发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拟设立目标公司运营“大观系沉香系列产品”的市场运作,以引领、规范海南沉香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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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2月16日,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与海南香都沉香产业控股集团举行签约仪式,海文交与海南香都沉香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联合开设沉香产品交易板块,并报请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海南省沉香产业基金"(40%也可投向全国沉香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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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预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规范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现货挂牌预售交易(以下简称“预售交易”)行为。

第二条       预售交易的产品以现货挂牌的形式进行销售,交易的标的物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自由买卖和流通的产品。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预售交易,是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挂牌”发布排产计划,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预约采购的商品,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排产计划进行预售交易的交易商。

第五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排产计划进行响应并预约采购的交易商。

第六条       转让方,是指按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外转让所持预售协议的交易商。

第七条       受让方,是指按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接受转让条件、继承原预售协议的交易商。

第八条       挂牌价,是指预售产品在发行时由挂牌方在预售协议中约定的预售价。以挂牌价作为基价,买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对预订的产品加减价后转让给其他买家。

第九条       升贴水,是指因质量差异引起的单价变化。

第十条       交收结算价,是指按挂牌方的预售协议约定的挂牌价加上升贴水。

第十一条   最小单位,是指每份预售协议约定的最低水平的预售数量或金额。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二条   预售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0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商在进行预售交易前,须在交易账户内缴存足额资金用以缴付履约保证金、货款、交易手续费以及其他交易过程中必须的费用。交易账户内资金不足的,不得参与预售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挂牌方挂牌时设定,比例在10%-20%区间。

(一)  挂牌

第十四条   挂牌方须为交易中心认可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挂牌前应当首先成为交易中心入市交易商。

第十五条   预售核心企业资质认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申请挂牌预售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指定产品上具备较大规模生产能力;

2、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3、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挂牌预售交易,交易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4、具有健全的挂牌预售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应当具有交易中心认可的交易经历;

7、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贸易企业申请产能发售方资格,除上述2至7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应产品年营业额不低于3亿元或等值外币;

2、具有控股仓库或长期合作的第三方仓库,或交易中心认可的权威第三方货权代-理合作企业;

3、提供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内容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交易商将商品详细预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厂家、品质、交货地点、交货周期、交提货方式、产能情况、担保资料等信息以纸质或其他交易中心指定方式提交给交易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交易中心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交易商应当及时提供。交易中心通过审核后,交易商方可进行预售交易的挂牌。

第十八条   获得交易中心审批通过的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将商品详细预售信息“挂牌”发布,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厂家、品质、数量、履约保证金比例、挂牌价格、最小交易单位、增值税发票种类、最后交易日、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提货方式等。

第十九条   挂牌方必须于最后交收日前七个工作日公布质检报告及升贴水,以挂牌价加升贴水确定最后交收结算。

第二十条   挂牌方须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挂牌方挂牌时须为履约能力向交易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手段。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审核挂牌信息通过后,生成对应产品代码,此挂牌信息生效;在未被摘牌前,挂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修改或撤销挂牌,如被摘牌后,挂牌信息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二)  摘牌

第二十三条       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预约采购的商品,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摘牌方应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选择摘牌数量,不足整数倍的部分不予成交。

第二十五条       按每一最小单位的成交数量生成产品预售协议,协议中注明预售产品信息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摘牌方应按挂牌设置的履约保证金标准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价×成交数量×履约保证金比例,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结算公司于合同成交时划付给挂牌方,并冻结在挂牌方账户内。

(三)  订单转让

第二十七条       摘牌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交易截止日前对已经预购的产品进行转让处理。转让成交后交易系统为买卖双方登记《商品买卖(电子)合同》

第二十八条       预售订单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仅可对转让价格和预售订单份数做出约定,其他预售订单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让方无权更改。受让方一经发出受让申请,即视为对预售订单的权力义务内容全部理解并接受。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以挂牌价为基数,加上差价形成新的转让价格,并通过交易系统以转让价和转让数量进行预售订单的卖出申报。

第三十条   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填报自己可接受的预售订单的转让价和数量,并发布预售订单的买入申报。

第三十一条       同一预售订单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条件合适时,由交易中心匹配成交,成交即视为转让成功。

(一)当订单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该笔转让盈利,盈利金额=成交数量×(订单卖出价-订单买入价)。首先结算公司根据成交结果将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划拨至转让方账户,然后交易中心在转让方账户内冻结资金,冻结资金金额=受让方履约保证金金额-转让方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当订单转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该笔转让亏损,亏损金额=成交数量×(订单买入价-订单卖出价)。当亏损金额≤转让方履约保证金时,转让方履约保证金可以覆盖亏损;当亏损金额>转让方履约保证金时,转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亏损,需转让方补齐资金,直到转让方可用资金≥亏损金额-转让方履约保证金金额时方可成交。成交后首先结算公司根据成交结果将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划拨至转让方账户,然后交易中心在转让方账户内冻结资金,冻结资金金额=受让方履约保证金金额+亏损金额-转让方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四章  交收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入合同约定的交收期后,挂牌方最迟不得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收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通过交易中心发出交货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交收日、交货地(港口、地址、仓储单位、货位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收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按买方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方式分为仓库仓库交收、厂库交收、指定货代机构交收等方式。具体交收方式详见《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收细则》。

第三十五条       订单持有方最迟不能晚于交收期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补足剩余货款,交易中心根据剩余货款金额冻结足额履约保证金,订单持有人(N)在系统内发出付款指令后,交易中心解冻该笔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并由结算公司根据《商品买卖(电子)合同》的约定将剩余货款金额支付至上游企业(N-1)。上游企业收到货款后,交易中心解冻该笔交易的履约保证金,由结算公司将该上游企业应支付的剩余货款支付至(N-2)企业,依此流程,资金逐级支付。挂牌方账户收到剩余尾款后,根据约定交收方式,将标的物货权逐笔、向下转让至订单持有方。

第三十六条       挂牌方在收到剩余货款后最迟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收期截止日当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交易中心证明已根据合同向下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订单持有方确认收货、收票后,解冻挂牌方全部资金,交易结束。如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交易中心判定为违约。

第三十七条       提货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质检费用、仓储费用等,根据交易双方协议约定支付。

第五章  风控措施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预售交易的不同品种,采用交易中心每日收市后的成交加权平均价与该品种指定资讯网站当日现货指导价按一定权重比例计算得出每日该商品风控“HCI”价格指数,作为风控监控及处理依据。

第三十九条       每日收市后,交易系统根据当日“HCI”价格指数计算每一交易商持有订单是否需要追加履约保证金,追加履约保证金按照“亏5%补5%”的原则进行。当订单持有方的订单买入价格相对“HCI”指数减值≥5%时,将以每5%为单位对订单持有方追加履约保证金;当挂牌方的订单卖出价格相对于“HCI”指数增值≥5%时,将以每5%为单位对挂牌方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交易商应于通知下发的次一交易日闭市前一小时内追加足额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冻结该笔履约保证金于交易商账户内,待交收时充当货款。当行情继续下跌,订单持有方需要不限次增加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当行情继续上涨,挂牌方需不限次增加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未能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交易商,视同违约。

第四十一条       挂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未按照《商品购销﹝电子﹞合同》规定及时备足履约保证金的;

(二)因挂牌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提货截止日前,未与买方办理货物交付手续的;

(三)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订单持有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未按照《商品购销﹝电子﹞合同》规定及时备足履约保证金的;

(二)交收期截止日前未在自己交易账户补足全额货款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和交易中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交易中心可对其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暂停签订新的电子合同;

(二)限期转让,直至用转让后释放的履约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三)按规定强制转让或强制终止合同,直至转让或退出后释放的履约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并将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其合同代为履约方或合同成交对手方;

(四)将交存的权利凭证兑现,用兑现所得履约赔偿;

(五)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合同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五条       提货方在交收过程中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否则交易中心可根据挂牌方的提货、发货证明认定交收履约完毕,将提货方冻结的货款直接支付给挂牌方。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双方因下列情形产生争议的,可委托交易中心主持协商解决。若存在其他争议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则按照《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期及诉讼期内,双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等一切权益均予以冻结,待争议经裁定后,交易中心依据终裁结果予以处理。

(一)订单持有方认为挂牌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二)订单持有方交收期间无故拒收商品的;

(三)买卖双方在交收期间发生的其它纠纷。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预售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预售交易的交易商不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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