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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6日 08:57 江苏 听全文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审批、经营区域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中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有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便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一方面,对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而言,一般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跨省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另一方面,实务中,一旦非法活动呈现出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即容易出现监管部门相互推诿、难以执法等问题,比如之前P2P事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便难以确定监管责任,导致P2P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引发出借人大规模上访投诉事件。《条例》要求持有地方金融牌照的机构仅限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展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便于提升对于地方金融风险的防控水平。
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国务院202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从“拟审议”阶段又降至“预备制定”阶段,短期并不具备出台条件。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
《通知》提出地方金融组织要严格限制跨省展业,地方交易场所跨省展业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在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领域跨省展业。
据传起草这份《通知》的背景跟现在有很大改变,而且撰稿人都去其他部门了。新来的掌门人从基层科员一步步做起,而且又从金融大省回来北京,接地气,懂业务,日后可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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