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在伟 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2024年10月14日 00:01 江苏 听全文
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4〕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意见》指出,要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
47号文只是重申了多年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政策要求,严格禁止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以非标合约、仓单和提单为标的物的现货交易。
今年7月21日,“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更是被写入《***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说明国家重视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发展,“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接下来,针对47号文中两个关键词“中远期交易”和“类期货”我们做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什么是中远期交易?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开展对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规定,2012年2月,商务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要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一律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转型,推广和完善协议转让、拍卖、电子商务等交易模式,在交易商准入、风险控制、资金结算和便利交收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带动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13年11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进一步明确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市场经营者职责等具体要求,重申商品现货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
什么是类期货?
”类期货”并没有官方的定义,但要说明什么是”类期货”,必须要了解“变相期货”和“非法期货” 的定义。
(1)首次提出“变相期货”
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在近十几年一直沿用的20%保证金比例出处就是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8号文和37号文之前的行业只要保证金不低于20%,就理解为不是变相期货,且并没有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得开展“集中交易”以及采用“标准化合约”。
(2)删除“变相期货”,提出“非法期货”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条例的修改在当时引发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极大关注。
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原条例的有些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2011年11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同时,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为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这次条例的修改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国务院成立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出台了38号文和37号文,从此20%的保证金比例不再作为判断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否是“变相期货”的依据,而是更看重特征是否具备“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
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期货交易界定的重点落在集中交易等交易机制上,只要采用了交易所式的集中交易机制,就构成了类期货交易,但实事求是的说,法理上丧失了合理性基础。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能做什么业务?
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对外发布,38号文中提出:“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2013年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对外发布,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8号文和37号文主要以禁止性的规定说明了什么不能干,而商务部3号令则简单描述了什么能干。3号令对于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做出了以下说明。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名词解释:
1、什么是“集中交易”?
证监会在历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内部会议上都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交易,历次清理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而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公安部经侦局下发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在总结近年来公安机关工作实践基础上,结合此类犯罪活动特点和公安机关侦查实务,编写了该指南。《指南》第五章中明确提到关于集中交易的特征:集中交易通常指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可以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2、什么是“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一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也就是说“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
延伸阅读:
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应积极探索开展“仓单交易”
关于山东省9家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商品交易所转型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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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 王在伟/文
作者长期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研究与实践。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有16年的行业工作经验,曾作为重要参与者落地推广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曾多次代表行业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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