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集邮家骨干作用,激励优秀集邮人才成长,推动我国集邮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以下简称“会士”)会士是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授予所属集邮协会个人会员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会士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集邮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在集邮领域有较高威信;有突出成就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集邮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士义务1.发扬良好的集邮道德和优良的学风,在集邮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2.积极促进集邮活动的普及和集邮水平的提高,不断作出新成绩;3.积极培养集邮人才,推动集邮骨干队伍建设;4.承担本会赋予的任务,推动集邮交流与合作;5.在本会每届理事会期间至少向本会提交一篇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
第四条 会士权利1.对集邮事业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2.提名会士候选人;3.参加本会主办的集邮活动;4.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出版物。
第五条 名誉会士年满80周岁的会士自动转为名誉会士,继续享有会士的权利与义务,但一般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士活动。
第六条 会士评选1.成立会士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会士评选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评委会由本会领导及若干名会士组成,主任由本会领导担任,成员每届须更换1/3;2.会士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后进行;3.经所在集邮协会同意并由各省级集邮协会推荐或者2名以上会士联合提名会士候选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资格初审后形成会士候选人名单,提交评委会;4.召开评委会会议,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无记名投票,到会成员达评委会成员总数1/2以上方可投票,得票数达2/3以上,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当选。
第七条 会士管理1.会士、名誉会士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2.会士、名誉会士由本会秘书处联系和管理;3.当会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时,自动取消会士称号,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4.当会士严重丧失集邮道德,所在省级集邮协会或者不少于5名会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会士称号时,经评委会投票表决,票数达到会成员2/3以上,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会士称号。
第八条 附则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