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颁布施行的《邮政法》将邮票发行权授予邮政企业。17年来,邮票发行乱象持续加剧:
政府公权力与公信力被持续侵蚀——邮票题材规划、计划调控、图稿设计、印制质量、票源分配、发行销售、邮资收入、财经管理等政府职能企业化、集团化;
国家利益受损——邮资凭证(面值收入)沦为“企业提款机”,国家信用被随意透支;
“国家名片”蒙尘——纪念邮票和重大文化题材邮票被企业深幅打折贱卖,成为滋生腐败温床,玷污国家形象;
公众利益被严重侵害——集邮群体从17年前的300多万人萎缩至如今的约30万人。
2026年5月,国家邮政局已启动《邮政法》修订工作,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回应社会期盼”。为此,广大集邮者郑重建议:即将修订的《邮政法》,应将邮票发行授权从企业收归国家,从法律上终结持续17年的发行乱象。
一、核心建议
调整国家邮票发行授权,发行主体从企业回归国家。
现行《邮政法》把邮票发行的核心职能——选题规划、按需申报发行计划、印刷、计划分配、销售——全部交给了企业。这些职能本质上属于国家事权:选题关系国家形象,发行计划影响市场秩序,计划分配决定邮票流向。17年的实践表明,这套制度安排与“政企分开、依法治邮”的原则相悖,必须从法律上纠正。
因此,广大集邮者建议很明确:把“调整国家邮票发行授权”列为本次《邮政法》修订的重大议题,依法将邮票发行主体从企业收归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二、紧迫现实
17年乱象的四个直接后果,调整国家邮票发行授权已刻不容缓。
1. 公权力与公信力持续被侵蚀。企业主导发行后,发多少、怎么分、怎么卖,基本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国家邮政局虽有“审定”权限,但对企业申报的发行量、分配方案、销售渠道、市场运作的监管鞭长莫及。公众的信任逐渐被消耗,“法律管不住邮政,政府管不了邮票”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2. 国家利益被企业化、集团化。邮票是国家信用背书的具有面值的有价凭证,却沦为企业的“提款机”。邮票预定政策与深度打折卖大户长期存在,同票不同价,价格双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企业通过超发邮票获取收入,国家信用被随意透支,邮资市场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冲击。
3. “国家名片”蒙尘。17年来发行的编年邮票,超过80%长期打折。面值1.2元的邮票,市场最低只卖3毛钱。长征、遵义会议、大阅兵、抗战、航天、中国人民解放军挂像英模、历史人物、传统文化等庄重题材的邮票大量深幅打折销售,很多政治题材的纪念邮票沦为贱卖的“打折票”,玷污了国家形象。
4. 公众利益严重受损。集邮市场已持续大萧条近10年时间,集邮群体从17年前的300多万人萎缩至如今的约30万人。普通预订户原价购买即面临亏损,邮票打折与变相打折泛滥成灾,大量邮票去向不明,成为企业的一本糊涂账。公众的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问题实质
企业代行发行权,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和全民利益的企业化、集团化,与政企分开、依法治邮的原则相悖。
把邮票发行权交给企业,就是把国家公权力和国家利益让渡给市场主体。邮政企业再大,终究是企业,它的经营目标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与邮票发行应坚持的政治属性、公益导向、文化传承、公共服务存在尖锐的矛盾。
2009年修法时,汪光焘委员就指出草案“完全根据商业利益发行邮票非常不妥”,倪岳峰委员也强调邮票“不能完全按企业需求来,应由邮政管理部门统一管”。这些意见未被采纳,最终导致了今日的局面。
四、必要性
若不调整授权,本次修法将错失通过立法治乱纠偏的重大机会。
过去17年,国家邮政局曾尝试通过加强审定、发行公示、打击违规打折等方式遏制乱象,但效果有限。根本原因在于:发行主体仍是企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监管部门难以穿透企业内部的商业运作,无法斩断“企业靠乱发、超发邮票创收”的利益链条。
2026年5月27日,国家邮政局党组扩大会明确提出修法要“破解行业矛盾、回应社会期盼”。如果本次修法仅在现行框架内小修小补,而不对邮票发行主体这一根本法律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乱象的根源将继续存在,修法效果将大打折扣。
调整邮票发行授权,是把发行权真正收回国家事权,是治本之策。若不抓住本次修法窗口,未来较长时间内将难以再有源头和系统纠偏的机会。
五、重要性
邮票发行权属于国家事权,列入修法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国家利益与国家名片形象。
邮票不是普通商品。它是邮资凭证,是有价证券,更是文化载体。它的发行,本质上是国家行为,不是企业商业行为。
将调整国家发行邮票授权列入修法,至少有三层意义:
--法律上:纠正2009年修法时的制度偏差,让法律回归“政企分开”的本意,维护法治统一。--行业上:斩断企业靠乱发超发邮票获取收入的权力任性和利益驱动,重建发行秩序,保障市场公平。--国家形象上:让邮票对得起“国家名片”的定位,确保重大政治题材纪念邮票和重大文化题材特种邮票的严肃性,不再因邮票图稿设计争议不断和打折贱卖而使“国家名片”蒙尘。
六、可行性
修法窗口已经打开,社会共识基本形成,调整国家邮票发行授权具有现实可行性。
--窗口已开。国家邮政局5月27日的党组会明确要求“依法征求业内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为调整授权提供了制度通道。
--共识已具。集邮者、专家、代表委员、普通消费者,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乱象的根源。全国两会上相关提案一再出现,集邮协会、消费者组织、网络舆论纷纷支持调整发行主体。
--法律无障。修改《邮政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将发行主体明确为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或授权重组邮票发行专责机构)。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成本可控。调整后,国家局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邮票规划选题、图稿设计、发行计划审定、发行销售和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实行邮票发行收支两条线,全链条、穿透式加强邮票发行收入的资金、财务监管;邮政企业继续负责运输、网点销售,合法利益不受影响。1998年分营前及2009年以前,邮票发行本就由国家管理,有成熟经验可循。
总结呈述
2009年版《邮政法》将国家邮票发行权授予企业,是17年来邮票乱象和造成集邮市场十年大萧条的重要制度根源。
现在修法窗口已经打开。将调整国家邮票发行授权列入重大议题,推动发行主体从企业回归国家,是依法终结乱象、维护国家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必要选择。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别是国家邮政局在《邮政法》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并采纳这一建议,从法律上为邮票发行建立更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