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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2 亿熊猫数字藏品爆雷,司法红线与辩护全路径

1楼
dabiaoge 发表于:2026/6/11 9:24:00
随着元宇宙、数字藏品行业的兴起,以 NFT 为载体的新型传销犯罪,成为数字经济领域刑事风险的高发区。本文拆解的张某等人 “元宇宙熊猫” NFT 传销案,是全国首例以 NFT 数字藏品为载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效判决,同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度涉数字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彻底厘清了合法 NFT 发行销售与传销犯罪的法律边界,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本文将完整还原案件全貌、控辩核心交锋、法院生效裁判逻辑,更以律师的视角,客观评析本案裁判规则的合理之处,同时深度复盘本案辩护策略的得失,提炼类案核心辩护方向,为刑辩同行办理 NFT、数字藏品相关刑事案件抛砖引玉,也为数字藏品行业从业者划清不可触碰的刑事红线。
一、案件基础全景信息
先通过完整信息对照表,清晰呈现案件核心全貌,为后续深度分析奠定事实基础:

基础信息项详情一审案号(2023)苏 0106 刑初 789 号二审案号(2024)苏 01 刑终 789 号裁判效力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案件地位全国首例 NFT 传销生效判决,江苏高院 2024 年度涉数字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涉案载体“熊猫星球” NFT 交易平台,以 “元宇宙熊猫” 系列 NFT 为传销活动核心载体作案周期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 月(共计 10 个月)涉案规模累计注册会员账号 10.2 万余个,有效传销层级最高达 3 级,累计销售 NFT12 万余件,涉案总金额 1.21 亿元,违法所得 4200 余万元涉案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 224 条之一)涉案人员12 名被告人,其中 6 名主犯(含 1 名首要主犯),6 名从犯最终裁判结果首要主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5 名骨干主犯判处 3-4 年有期徒刑,并处 30-80 万元罚金;6 名从犯判处 1 年 6 个月至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并处 5-20 万元罚金

二、案件核心事实:NFT 包装下的传销庞氏骗局
本案是典型的 “新兴概念包装 + 商品销售为名 + 层级返利为核” 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以 NFT 数字藏品为唯一载体,完整复刻了传销犯罪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也是当前元宇宙、数字藏品领域传销犯罪的标准模板。(一)平台搭建与 NFT 虚假包装2022 年 3 月,被告人张某纠集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 “元宇宙数字藏品” 为噱头搭建 “熊猫星球” NFT 交易平台,发行 “元宇宙熊猫” 系列 NFT,并对产品进行了全方位的虚假包装,核心欺骗手段分为三类:虚构艺术价值:通过 AI 批量生成 10000 张熊猫主题图片,仅做简单参数调整,无任何原创艺术表达、版权价值和收藏属性,却对外谎称 “知名艺术家联名创作、限量发行、稀缺增值”;虚构赋能权益:谎称持有 NFT 可享受平台交易手续费分红、元宇宙虚拟土地优先购买权、线下展会门票、IP 商业授权等权益,但截至案发从未兑现任何承诺;营造增值假象:通过控制平台内账户自买自卖,虚增 NFT 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制造 “熊猫 NFT 持续升值、买到即赚到” 的虚假繁荣,引诱公众购买。

(二)传销核心规则设计:完整契合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以 NFT 销售为名,完整设置了传销犯罪的三大核心要件 ——入门费、层级性、拉人头计酬,形成了闭环的传销运作体系:强制入门费设置平台虽可免费注册账号,但仅能浏览商品,无法获得任何推广返利、分红权益;参与者必须在平台购买至少 1 件单价 999 元的 “元宇宙熊猫” NFT,才能激活会员资格,获得推荐权限和返利权益,本质是以购买商品的形式强制缴纳入门费。三级层级架构设计平台按照 “推荐人 - 被推荐人” 的绑定关系,设置普通会员→服务商→合伙人三级固定层级,上下线关系永久绑定,上级可永久获得下级所有投资行为的返利,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的金字塔架构特征。拉人头式返利机制平台设置三大返利奖项,收益完全与发展下线的人数、销售额直接挂钩,而非 NFT 本身的销售增值,是引诱会员持续裂变下线的核心手段:推荐奖(直推奖):会员直接推荐他人购买 NFT,可获得该笔销售额 12% 的现金返利,实时到账;团队奖(级差奖):服务商、合伙人可获得自己团队内所有下线购买 NFT 销售额 3%-8% 的返利,层级越高、团队人数越多,返利比例越高;管理奖(平级奖):当会员发展的下线升级为同等级别时,可获得该平级下线团队总销售额 2% 的永久返利,鼓励会员持续裂变团队。
(三)推广运营模式与资金真实流向全渠道公开推广张某等人采用 “线上裂变 + 线下宣讲” 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线上通过微信社群、抖音、小红书等渠道发布虚假增值案例、高额返利截图,招募数百名代-理商私域裂变;线下在南京、上海、杭州等多地举办 “元宇宙数字藏品财富峰会”,现场引导群众注册购买 NFT。资金真实流向经司法审计,参与者购买 NFT 的资金,支付后直接进入张某个人控制的私人账户,资金去向分为三部分:58%用于支付会员返利,完全依靠新会员购买 NFT 的资金兑付旧会员返利,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35%被张某等核心被告人非法占有,用于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及个人挥霍;7%用于平台开发、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员工工资等犯罪运营成本。
(四)案件败露与危害后果2022 年 12 月,随着新会员增长放缓,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兑付会员返利,大量会员的转售、提现申请被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等人随即关闭客服通道、销毁运营数据、转移剩余资金,最终于 2023 年 1 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受害群体遍布全国 30 个省市自治区,多为缺乏数字藏品认知的普通投资者、中老年群体,仅追回涉案财物 1300 余万元,引发多起群体性维权事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与数字藏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控辩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与二审的核心争议,完全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同时结合 NFT 数字藏品的行业特性,形成了五大核心攻防点,也是同类 NFT 传销案件的核心辩护方向:(一)公诉机关核心指控意见被告人张某等 12 人以销售 NFT 数字藏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固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系首要主犯,按照集团全部罪行处罚;5 名骨干系主犯,6 名团队长系从犯。本案涉案金额超 1.2 亿元,参与人员超 10 万人,符合 “情节严重” 法定标准,以数字创新为噱头迷惑公众,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定性辩护: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无罪辩点)案涉 NFT 是合法数字艺术品,具有真实价值和使用价值,平台具备真实的 NFT 交易、转售功能,并非以销售商品为名的传销活动;三级层级返利是商品销售行业通用的分销代-理模式,返利与销售额挂钩,而非单纯以发展人数计酬,不属于传销的复式计酬;本案不具备 “骗取财物” 的核心要件,平台资金链断裂是市场行情下跌、运营不善导致,并非被告人故意卷款跑路,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辩护:部分被告人不具有传销犯罪的主观故意技术人员、团队长未参与平台传销规则制定,对运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不具备认知能力;NFT 是新兴行业,法律边界模糊,被告人误以为分销模式合法,无犯罪主观故意。数额与情节辩护:本案不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包含重复购买、自买自卖的刷单数据、二手转售金额,应予以扣除;10.2 万个注册账号中存在大量一人多号、僵尸号、空号,真实有效会员人数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主从犯辩护:部分被告人不应认定为主犯 / 不应追究刑责技术人员、运营人员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核心决策,应认定为从犯;团队长仅为普通代-理商,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无关键作用,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辩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对情节较轻的从犯适用缓刑。

四、法院生效裁判逻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形成了 NFT 传销案件的标杆性裁判规则,核心认定逻辑如下:(一)定性认定: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法院明确:案涉 “元宇宙熊猫” NFT 系 AI 批量生成,无原创艺术价值、版权价值和实际赋能权益,本质是传销活动的 “入门凭证”;平台并非以销售 NFT 为真实目的,而是以 NFT 销售为名行传销活动之实,NFT 的商品属性不影响传销犯罪的定性。平台设置的三级层级架构、三大返利奖项,核心是引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收益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和销售额,而非 NFT 本身的增值,完全符合传销犯罪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 的核心特征;被告人虚构 NFT 价值,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依靠新会员资金支付旧会员返利,本质是骗取公众财物的庞氏骗局,符合传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二)主观明知认定:各被告人均具备犯罪故意法院明确:各被告人长期参与平台运营、推广,对平台 “必须购买 NFT 才能获得返利、收益与发展下线直接挂钩” 的模式完全知晓,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主观上具有传销犯罪的故意;NFT 行业的新兴性,不能成为规避刑事追责的理由,“主观不明知” 的主张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情节严重认定:涉案数额与人数认定合法有据法院明确: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会员人数,有平台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重复购买、刷单数据已依法扣除,有效购买 NFT 的会员账号超 8 万个,层级达 3 级,涉案金额超 1.2 亿元,远超 “参与人员累计 120 人以上、涉案资金 250 万元以上” 的情节严重法定标准,认定合法有据。(四)主从犯与量刑认定:罪责刑相适应法院认定:张某作为平台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策划发起传销活动、制定规则、支配资金,系首要主犯;负责技术、运营核心工作的骨干人员,对传销组织建立运转起关键作用,系主犯;发展下线的团队长系从犯,已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各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量刑均在法定幅度内,不存在畸重情形,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五、笔者评析:
结合全案控辩交锋与生效裁判,我将从辩护策略复盘 + 实务辩护空间双重视角,客观分析本案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深层原因,同时提炼同类案件中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辩护切入点,为刑辩同行办理 NFT、数字藏品相关刑事案件提供实务参考。(一)关于定性辩护:放弃已形成司法共识的无效辩点,转向行为性质的精细化抗辩本案辩护人核心提出 “NFT 是合法商品、三级分销是合法营销模式” 的无罪辩点,但未被法院采纳,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无效辩护方向。从司法实践来看,商品的合法性与是否构成传销犯罪,无必然关联。即便 NFT 是合法的虚拟商品,只要行为人以销售商品为名,设置了传销犯罪的核心规则,就不影响罪名的认定。《禁止传销条例》早已明确,“团队计酬式” 的三级分销,只要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就属于传销行为;而刑法层面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是明确将 “以商品销售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层级计酬” 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实务启示:同类案件的定性辩护,不应再纠结于 “NFT 是否合法、分销模式是否行业通用”,而应聚焦两个更具抗辩价值的核心维度:若平台返利仅与直接销售业绩挂钩,与下线发展人数无关,无团队计酬、层级返利,仅设置一级分销,可主张属于合法的商业营销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层级性、拉人头计酬要件;若平台具备真实的 NFT 运营、赋能落地行为,收益主要来源于 NFT 的销售增值、版权运营、平台手续费,而非新会员的入门费,可主张不具备 “骗取财物” 的核心要件,不符合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关于主观明知辩护:技术人员、底层代-理商的抗辩应聚焦 “参与深度”,而非 “行业新兴性”本案辩护人以 “NFT 行业新兴、法律边界模糊,被告人主观不明知” 作为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核心原因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只要求行为人对 “层级返利、拉人头计酬” 的模式有认知,不要求其对行为的法律定性有明确认知 ——“不知法不免责” 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行业新兴性不能成为否定主观明知的理由。实务启示:技术人员、底层代-理商的主观明知辩护,应放弃 “行业认知不足” 的泛化抗辩,转向参与深度与主观认知的精细化举证:对于技术人员,应重点举证其仅负责基础的平台搭建、日常维护,未参与返利规则、层级架构的设计与开发,仅领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用,未参与平台利润分成,对平台的传销模式确实不知情;对于底层代-理商 / 团队长,应重点举证其仅参与了少量的产品推广,未参与平台规则制定、未掌握平台真实运营情况,自身也投入大量资金购买 NFT,同样是案件的受害人,以此否定其参与传销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关于数额与情节辩护:这是同类案件最核心、最易落地的辩护突破口本案辩护人提出的 “数额核减、人数核减” 的抗辩方向是正确的,但未被法院采纳,核心原因在于未提供完整的证据支撑,仅笼统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 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法定量刑档是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数额与人数的精细化核减,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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