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作出部署,自2026年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
这次行动是在前两年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官方文件里的关键词是“全领域覆盖、全链条治理、全周期管理”,并且要把防非打非工作做成常态。
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作为新规明确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 自然也会受到影响。
今年2月,八部门发布42号文,新规里有一句与币圈直接相关的话: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
但具体的影响,还是分人看。
先说普通散户。
散户自己买过币、持有USDT,或者偶尔卖点币,目前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实施了非法金融活动,更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
散户真正容易出事的环节,仍然是出金。
卖U收到诈骗款,银行卡被冻结,办案机关首先查的不会是你有没有研究过比特币,而是这笔钱从哪里来,你为什么选择这个交易对手,价格是否异常,交易过程中有没有核验付款人与买币人是否一致。
这次打非行动不会因为卖过一次U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它会提高异常资金被发现的概率。
银行发现异常流水以后,线索可能被移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过去卡冻了几天就解开了,以后会上门,传唤,做笔录。
包括这个月 30 号即将生效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散户也有一个容易忽视的影响。
未来在朋友圈、社群和短视频平台长期发布“稳定出金”“大量收U”“带人套利”,可能直接会面临行政处罚。
再说币商。
币商面临的风险最直接。
42号文已经明确,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行政监管上的“非法金融活动”,不能不经审查就直接换算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们办理币商案件时,首先还是要看挣的是什么钱。
单纯低买高卖USDT,与借助USDT为他人兑换外汇、转移资金或者提供支付结算,事实结构不同。
收到涉诈资金,不代表币商当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仍然要看他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以及根据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资金来源和异常提示,能否推定明知。
其实三年打非对币商来说就是清场的信号,只是很多币商根本看不懂。
过去办案机关只能看到银行卡,现在已经开始同时看聊天记录、链上地址和交易所订单和交易所流水了。
而且月底生效的新规,又把币商的公开营销单独拎了出来。
以后在公众号、直播、短视频和社群中公开发布收售U信息,不只是交易行为本身存在风险,提供营销内容、导流渠道和客户转接的行为也会进入监管视野。
这意味着币商案件的入口可能不再是一张涉诈银行卡,也可能是一条广告、一场直播,或者平台移交的一组账号线索。
币商即使做了实名核验、资金审核、交易留痕和合同。也不能把一项被禁止的业务变成合法业务,但在刑事案件中,会直接影响主观明知、参与程度和责任范围的判断。
这也是合规在辩护中的实际价值。
对传销币项目来说,风险会更集中。
很多传销币项目并不会承认自己在发币。
他们会把项目包装成Web3创业、节点认购、算力共享、链游生态或者RWA。
但名称可以换,办案机关最终还是看钱是怎么进来的,收益是怎么承诺的,人员关系是怎么发展的。
如果项目依靠拉人头形成上下级关系,并按照发展人数或者团队业绩计算收益,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项目方明知项目无法兑现,仍然虚构技术、资产和应用场景募集资金,则可能进一步涉及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代币在这类案件里通常只是记账和分配利益的工具。项目方把积分改成通证,把返利改成质押收益,并不会改变资金盘的结构。
这次三年打非强调全链条治理,传销币项目自然不会只查发起人。
讲师、招商团队、地区负责人、技术服务商以及负责收款和换U的人,都可能被沿着资金和人员关系继续追查。
最后说KOL。
KOL 只是一个身份,根本问题在于,他到底是在发表观点,还是在帮项目获客。
单纯分析比特币行情、介绍区块链技术,与收取项目方费用后发布宣传内容、留下注册链接、组织社群认购,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前者主要属于内容表达,后者已经接近商业营销;如果收入按照开户人数、入金金额或者下级业绩计算,参与程度还会继续加深。
而且 9月30日以后,这条界线会更清楚。
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和受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为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服务,同样在禁止范围之内。平台还要核验金融营销类账号的资质,对不符合要求的账号暂停发布服务或者关闭账号,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监管部门。
所以,KOL以后最需要注意的,不只是文案里有没有写“投资有风险”。
办案机关会看他有没有收推广费,是否参与设计话术,有没有掌握后台数据,是否帮助建立社群,是否按照入金金额分成,以及在已经有人投诉、项目无法提现以后,是否仍然继续宣传。
免责声明可以提示风险,却不能改变真实的合作关系。一个人嘴上说“仅供学习交流”,转身却按照入金金额拿佣金。
当然,KOL被项目方欺骗,和明知项目存在问题仍然帮助推广,也应当严格区分。
这次打非其实建立的是线索发现、部门协同、行政处置和刑事移送的工作机制,42号文解决的是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如何监管;月底生效的金融营销新规,则开始管理项目和客户之间的传播渠道。
三套机制接上以后,散户的异常出金、币商的公开经营、传销币项目的募资活动和KOL的推广内容,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入口。
但监管力度加大,不代表刑事定罪标准可以降低。
币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审查其是否实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或者资金支付结算
收到涉诈资金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审查主观明知
KOL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审查其对项目犯罪事实的认识以及实际参与程度
传销币项目涉嫌何种犯罪,也要根据收益来源、组织结构和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判断。
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容忽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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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苏杭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 主任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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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虚拟货币刑案辩护、虚拟货币财产纠纷解决、虚拟货币投资与合规、虚拟货币资产找回、两卡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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