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客观来看,我国《刑法》四百多条罪名里,从头翻到尾,压根就没有一个罪名叫“发币罪”。
写代码、部署智能合约、在公链上生成一串代币符号,从纯技术行为来看,它就是一个计算机代码运行的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刑事违法性。
2017年的“九四公告”和2021年的“九二四通知”,大家都很熟悉,这两个文件确实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踩了急刹车,把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但大家要明白,行政规章上的“非法金融活动”,对应的是行政取缔、关停清理或者行业监管,这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并不等于直接触犯了刑法,更不等于自动构成传销罪。
那为什么现实中那么多发币的项目方,最后全被办案机关当成传销给抓了?问题在发了币之后,你到底拿它来干什么。
发币只是一把钥匙,在现实里,发完币之后的走向大致分成几种:有的项目发了代币,就是纯粹的海外社区治理或者公链技术测试,代币用来抵扣链上交互的燃料费,既不在国内公开向老百姓募资,也不承诺任何回购分红。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符合国内的监管政策,但在刑法上办案机关根本找不出定罪的依据。
有的项目发了币,拿去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固定年化收益保本保息,这就滑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有一些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完全编造虚假的团队履历、白皮书,圈了投资人的钱就准备卷款跑路或者直接砸盘归零,那就涉嫌诈骗罪。
而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也是今天我们要重点聊的,就是项目方把代币当成了拉人头、搞金字塔返利的道具,这时候涉嫌的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很多人觉得自己天天讲 Web3、讲 DAO 治理,怎么就成传销了?其实站在经侦和检察官的角度来看,传销的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其实非常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3年出台过一个专门针对传销犯罪的司法解释,里面把传销罪的构罪逻辑写得明明白白。
核心就看三个硬指标:第一,要不要交门槛费;第二,是不是靠拉人头给提成;第三,层级有没有达到三级以上、总人数有没有三十人以上。
如果你的项目在设计代币机制时,规定新用户必须先掏几千块钱或者几个以太坊来买你的代币,才能获得参与质押、挖矿或者成为超级节点的资格,这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了交门槛费
如果老用户拉新用户进场,平台把新用户买币的钱抽出一部分作为代币返佣,而且拉一级有提成,下线再拉下线你还能跨层级拿团队极差分红,这在法律上就完全符合了按拉人头层级计酬的特征。
只要这两条对上了,智能合约里推荐人绑定关系一查,链上钱包层级一拉,超过三级、满三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闭环就直接形成了。
很多搞技术的团队之前有个误区,以为把分红写进开源的智能合约里,不用中心化服务器,返利全是在链上钱包之间点对点转账,警察就查不出来。
其实在实务办案中,区块链公开透明的特性反而帮了办案机关的大忙。
现在的办案人员在办涉币案件时,都会借助专业的区块链链上数据分析系统。智能合约里的推荐树算法是公开的,每个地址由谁推荐、什么时间转了多少币、资金最终流向了哪个归集地址,链上一查比传统的银行流水还要清晰、不可篡改
一旦有了参与者报案,办案机关顺藤摸瓜,通过交易所实名提币地址或者场外兑换渠道的 KYC 信息,很快就能锁定国内技术团队和核心推广人员的真实身份。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客观来看,为什么经侦在处理涉币案件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传销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诈骗罪?
这其实是办案效率和法律要件综合权衡的结果。
非法集资类案件,司法审计极其繁重,而且案件判决后,法院必须承担巨大的清退退赔压力,需要把涉案资产逐一变现后返还给全国各地的投资人
而诈骗罪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极高,只要项目方确实投入了大量资金研发代码、运营产品,单纯的币价大跌很难被直接认定为诈骗。
相比之下,传销罪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只要层级、人数和拉人头返利的事实查清,构罪门槛相对清晰,而且按照刑法规定,传销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全部收缴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机关不需要承担后续繁重的面向投资人的退赔负担。这就使得许多涉及代币多层推广的项目,最终在罪名适用上都落到了传销罪上。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沾了代币推广就一律判传销。
在真实的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围绕传销罪的抗辩空间依然存在。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这个代币到底有没有真实的商业应用场景,还是纯粹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最高法院的判例一直强调,传销罪的核心是要骗取财物。
如果一个区块链项目本身有着真实的落地生态,比如代币是用来支付分布式存储的租金、充当公链运算的燃料费,代币具有真实的消费和流转价值,并且团队有外部真实的商业造血能力,而不是纯粹靠后入场者的本金给先入场者发利息。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带有推荐机制的模式到底属于刑事传销,还是属于行政传销,依然是可以据理力争的关键点。
既然把底层的法理逻辑讲透了,那么对于真正想要在区块链领域探索、做实事的技术团队和创业者来说,平时该怎么做才能把商业逻辑做干净,远离刑事合规风险?
最核心的一点,是把代币的分配和激励逻辑做彻底的“去传销化”。不管是社区裂变还是产品推广,绝对不能搞多级返利,坚决把激励层级限制在单层以内。
代币的产出和奖励,必须紧紧绑定在用户对产品的真实使用、算力贡献、代码提交或者真实的流动性提供上,绝对不能变成“花钱买币换拉人资格”。
只要避免金字塔式的层级提成,传销罪的构罪要件在根子上就根本不复存在。
再一个,如果业务确实涉及代币发行,出海一定要做实,不能搞纸面合规。
很多团队以为在境外注册个空壳主体就完事了,实际的运营、募资、社群全在国内,这种形式主义完全经不起司法穿透。
合规的做法是把发行主体、服务器、海外合规法律意见书完备建立在合规国家,国内团队如果保留研发,必须明确为纯粹的离岸技术外包服务商,与海外主体签署合规的外包研发合同,严禁国内人员参与任何面向国内散户的募集、推广和法币兑换,实现业务和人员上的物理隔离。
还有一点,对外宣发千万不要搞保本付息的承诺。
许多项目出问题,往往是因为运营团队为了短期流量,在社群里夸大宣传,承诺年化收益、承诺币价保底回购。这种宣传口径在经侦眼里就是资金盘的最典型特征。
说到底,发币本身不是原罪,它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工具。
只要远离多层级拉人头的击鼓传花游戏,不做脱离实际价值的虚假承诺,踏踏实实依靠技术和产品创造价值。区块链创业者完全可以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找到自己真正的财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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