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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登记获得的塞浦路斯公民身份不能传给后来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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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通过登记获得的塞浦路斯公民身份不能传给后来的配偶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10/27 16:29:00
10月15日,塞行政上诉法院裁定,通过登记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人不能将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传给随后与其结婚的外国公民。
根据法律服务部门发布的一份声明,通过登记获得公民身份是一种根据血统或与塞浦路斯公民结婚而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方式,具体取决于情况并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该裁决维持了行政法院早先驳回一名外国公民就内政部拒绝通过登记授予其塞浦路斯公民身份而提出的上诉的决定。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必须始终如一地适用公民身份法律框架,并确保登记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表示,这一解释得到了立法机关防止滥用该制度和试图通过连续婚姻规避
公民法
的意图的支持。
这包括以下情况:最初通过登记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个人,随后寻求将同样的权利授予新的外国配偶,或授予并非最初获得公民身份的配偶的子女。
该案件由共和国律师尼科莱塔·尼古拉乌代表总检察长处理。
来源:塞浦路斯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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