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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某邮政营业窗口,一位中年男子要交寄一本手抄本《黄历》。或许是担心丢失,寄件人要求按保价邮件交寄。可年轻的营业员却犹豫起来:“您这是手抄本,没法明确实际价值,怎么保价交寄呀!”营业员的话引起值班主任的注意,其赶忙走过来了解情况。在仔细了解事情的原委之后,值班主任当即向寄件人说明保价邮件的相关规定和资费标准,然后肯定地答复寄件人:“您只要能估出一个价值来,我们就可以按保价邮件收寄。”中年男子经慎重考虑后,以3000元的价值对其按保价信函交寄。集邮门户网 笔者认为,年轻营业员之所以不能果断地按保价邮件收寄《黄历》,是因为她对邮件保价的相关规定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 先来看保价邮件的收寄范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在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内装下列物品的信函,均应按保价信函寄递:1.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库券收据、债券、邮票等);2.重要单据、证件(如支票、增值税发票、储蓄存单、存折、保险单、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3.寄件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如协议书、公证书、提货单、证据、合同等)。其中一、二点的范围界定比较明确,第三点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综合起来看,除了有价证券和重要单据、证件等应该按保价邮件交寄外,“寄件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皆可以保价交寄。这就是说,只要寄件人认为重要的,需要按保价交寄的,可以按保价交寄。这样规定,既便于营业员把握和界定保价邮件的收寄范围,同时又给用户留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能够充分满足用户的用邮需求。 再来研究邮件的内在价值。《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2条对包裹保价的规定是:“……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要求保价的不填写价值和保价金额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该规定虽然出现在包裹收寄条款中,但保价包裹与保价信函属同一邮件属性,故对内件价值的核定要求应相一致。因此,由寄件人酌定内件价值的原则|集邮门户网,应同样适用于保价信函。由此推定,邮件是否按保价交寄,不是完全以物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而是可以根据寄件人的需求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文件还是物品,只要寄件人认为重要,按规定报出邮件价值,填写保价金额,付邮费和保价费,邮局就可以按保价邮件收寄。 现在,有些营业员在包裹收寄方面比较注重保价,却忽视对信函的保价,这或许与营业人员对保价信函相关规定把握不准、理解不透有关。实际上,现今社会中信息载体的交流极其频繁,有许多寄递的文件资料非常重要,用户常常为其能否安全寄达而忧心。如果营业员能熟练掌握保价信函的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寄件人使用保价业务,既可增加用户的心理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此类业务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