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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币、稿币和戏作币 一、什么是样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第三条规定,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第四条规定,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第六条规定,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第七条规定,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样币”的定义应当依法确定。 一枚硬币算作“样币”便价值连城、不算“样币”则价格一落千丈的思维定式应当打破。 二、引进“稿币”新概念。建议把在设计、制作人民币的过程中产生的、与正式发行的人民币有差异的币称作“稿币”。例如所谓“呈批样币”(完全未发行或修改后发行),都不是样币,而是“稿币”。 三、“稿币”不是正式发行的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资料,因而也可称之为“资料币”。“稿币”包括中国厂家制作、外国厂家制作、受中国官方委托、未受中国官方委托而由投标者自行设计制作等等。 四、“样币”禁止买卖,但“稿币”不在禁止买卖之列。(拍卖公司将备受争议的币纳入“样币”,岂不是作茧自缚?) 五、关于所谓“戏作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岂容外国人“戏作”? 给人民币着色、镀金,有变造人民币之嫌。在大银币上钻空,再镶嵌小金币,实际上就是把大银币毁损了。(若改为将小金币嵌入大银章就不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人民币。并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比较忙,只是将部分拙见列出提纲,希望能抛砖引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