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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对邮市的影响

1楼
cjiyou 发表于:2010/12/3 18:31:00


2010年12月3日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4日业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围绕邮市投资角度,现将《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分析如下:

    一、纪特邮票发行量的问题。
    第三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日90日前将计划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计划发行数量,应当注明用于预订、零售、邮品开发、库存等数量构成。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发展需要、市场情况等审定纪特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审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以上的条款,可以说明纪特的邮票发行数量是严格的,不是市场传闻的想印多少就印多少。特别是强调了计划发行量的构成,足见在邮票计划发行量的问题上,国家管理局高度重视。我们再来看看下一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可以看出,如果新邮的价格高的离谱,是可以按程序变更的,这一点给高价炒作新邮行为敲响了警钟。

    二、纪特邮票出售问题。
    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
    (二)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
    (三)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
    (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五)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内容包括:
    (一)当年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二)当年邮政企业开展邮票销售服务自查情况;
    (三)下年度纪特邮票的销售方式。
    以上条款表明管理层已经认同截留高价炒作行为的弊端,本办法已在法律层面给予约束。唯一遗憾的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一条款说的比较模糊。

    三、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规定: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票发行监督体系,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二条规定: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投诉机制的建立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办法。有人质疑罚款数额较低,起不到震慑作用,我不这样认为。因为罚款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都是国企,罚来罚去都是国家资产的转移而已,最有效的震慑是随之而来的问责,所以新办法是有其约束力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传出这样一个信号:1、利用截留新邮来搞腐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截留主力开绿灯,暗中作弊的行为早晚是要受到问责的。2、炒作截留新邮是与国家的政策相悖,存在巨大的风险。3、邮票的收藏不会消失,将会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毕氏邮品网)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4日业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围绕邮市投资角度,现将《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分析如下:

    一、纪特邮票发行量的问题。
    第三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日90日前将计划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计划发行数量,应当注明用于预订、零售、邮品开发、库存等数量构成。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发展需要、市场情况等审定纪特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审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以上的条款,可以说明纪特的邮票发行数量是严格的,不是市场传闻的想印多少就印多少。特别是强调了计划发行量的构成,足见在邮票计划发行量的问题上,国家管理局高度重视。我们再来看看下一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可以看出,如果新邮的价格高的离谱,是可以按程序变更的,这一点给高价炒作新邮行为敲响了警钟。

    二、纪特邮票出售问题。
    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
    (二)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
    (三)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
    (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五)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内容包括:
    (一)当年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二)当年邮政企业开展邮票销售服务自查情况;
    (三)下年度纪特邮票的销售方式。
    以上条款表明管理层已经认同截留高价炒作行为的弊端,本办法已在法律层面给予约束。唯一遗憾的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一条款说的比较模糊。

    三、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规定: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票发行监督体系,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二条规定: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投诉机制的建立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办法。有人质疑罚款数额较低,起不到震慑作用,我不这样认为。因为罚款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都是国企,罚来罚去都是国家资产的转移而已,最有效的震慑是随之而来的问责,所以新办法是有其约束力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传出这样一个信号:1、利用截留新邮来搞腐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截留主力开绿灯,暗中作弊的行为早晚是要受到问责的。2、炒作截留新邮是与国家的政策相悖,存在巨大的风险。3、邮票的收藏不会消失,将会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毕氏邮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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