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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禄的第二篇是看了我的《不赞成使用“纪念戳”这一名词》后的反响,这里先载《不赞成使用“纪念戳”这一名词》(注1),全文如下:
《金陵邮坛》2005年第1期38页刊出邹文良先生《〈中国集邮大辞典〉应列“纪念戳”辞目》一文,对此,我很想说一些话。
一
“纪念戳”是一个十分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近一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名词并不因为邮政主管部门曾经颁发对其作出解释的文件,就被邮政部门和集邮界正确使用。
我国集邮活动在上世纪80年代初复苏之前,“纪念戳”和“纪戳”都是“纪念邮戳”的简称。就像“纪念邮票”简称“纪票”,但称它为“纪念票”也不会引起误解一样。“纪念邮票”是为区别于“普通邮票”而出现的名词,“纪念邮戳”是为区别于“普通邮戳”而出现的名词,用“纪”或“普”一字表明特征,与用“纪念”或“普通”二字表明特征并无本质的不同。
然而,集邮复苏以来,不少集邮团体在举办活动或其他需要留下纪念之时,因为没有纪念邮戳可用,就模仿着自行刻用形似纪念邮戳的图章,后来为了方便和清晰,甚至设计一个形似纪念邮戳的图样,直接印刷在信封或明信片上,因为不是邮政部门的行为,就在借用纪念邮戳的名称时,去掉一个“邮”字,称其为“纪念戳”。纪念图章和纪念邮戳,前者的内容和形状本来就从模仿后者而生,在借用后者的名称时虽然去掉一个“邮”字,殊不知仍然冒用了后者的简称,扑朔迷离,怎么会不引起混乱?可是偏偏在这个时候,邮政部门既没有建立纪念邮戳的公示制度,也没有为纪念邮戳作出特殊的标记和不准仿刻的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票是作出规定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与邮票相似的印件”),反而将“纪念戳”的名称写入了文件下发。
由于邮识不足,或由于马虎、随意,“纪念戳”三字普遍地出现在邮刊、邮报上,出现在商品纪念封的背面。其中,不少“纪念戳”指的却是纪念邮戳。有一句古话“假作真时真亦假”,对于“纪念邮戳”和“纪念戳”而言,却是“真作假时假亦真”了。产生这样的现象,绝对不是因为《大辞典》没有列入“纪念戳”的缘故,而是因为“纪念戳”天生就是“纪念邮戳”的简称,现在人为地将它们分别释义,却没有多少人认真对待,而坚持正确用法的人,在数量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拙编《上海集邮》杂志,从1981年创刊时的第2期开始,就一再呼吁正确使用“纪念邮戳”和“纪念图章”一对名词(注2),不要使用“纪念戳”这个名称,但是收效甚微,几乎每月都会收到以“纪念戳”称呼纪念邮戳的报道和纪念封,而且因为邮局使用纪念邮戳不规范、管理纪念邮戳不严格,在实寄邮品上,许多纪念邮戳并不销票,令人更难区分纪念邮戳与纪念图章。甚至还有人故意制造假象,采用纪念图章冒充纪念邮戳,销票实寄,无端地增加了整理与正确报道纪念邮戳的难度。
在此情况之下,我们只能舍弃“纪念戳”作为纪念邮戳的简称,同时尽量少用“纪念戳”作为纪念图章的别称。
二
邹文主张的“纪念戳”释义,基本上从《大辞典》“纪念图章”脱胎而来。《大辞典》将刻制纪念图章的主体定位在“非邮政部门或集邮公司”,但在实际生活中,现在不少邮政局也都刻用未经省局批准、销票无效的戳印,有的刻有“××邮政局(宣)”字样,被普遍称为宣传戳;有的则内容、形状与纪念邮戳并无二致。于是同样形式的戳印就需有3种名称来对它们作出区分,一是纪念邮戳,二是邮制纪念图章,三是非邮制纪念图章。从销票功能区分,看是否带“戳”字;从竞赛性专题展集素材资格区分,看“邮”字前有无“非”字。在此情况下,再用“纪念戳”这一名词就多有不便。
《大辞典》即使编列“纪念戳”这一辞目,也应列出2项释义,第一项应是“‘纪念邮戳’的简称”;第二项才是“‘纪念图章’的又称”。与“纪念图章”相较,“纪念戳”只能列为参见条,不在于集邮爱好者的使用频率,而应着重于名词规范化的需要。
《大辞典》编列“纪念戳”辞目,无助于“纪念戳的刻制、使用规范化”,难以指望就此“消除当前发生的纪念戳销票和纪念邮戳不销票邮件的产生”,因为纪念图章的刻用从来就没有规范,且也无需规范,因为它的刻制主体包括任何不受邮政部门约束的“个人”,“盖在邮资凭证上,则按涂污处理”。涂污人民币违法,涂污邮资凭证只需对其持有者负责。
要从邮件上分清戳印性质——是否具有销票功能或是否邮政刻制,须由邮政部门制定专用标记或定期发布启用公告,规定任何单位不准仿冒,邮政内部须经省区市局批准方能使用。指望《大辞典》作出定义来规范邮政部门或集邮爱好者的行为,难免书生气太足。热衷于刻用纪念图章的单位和个人,无须从《大辞典》上去寻找定义;而经常丢了“邮”字的纪念邮戳宣传者,大多并不重视规范用词,行文下笔未必都按《大辞典》为准。
因此,我们能做的,只有在集邮媒体上,尽量避免使用“纪念戳”这一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
再载李厚禄的响应文章:
2005年12月24日《集邮报》刊出葛建亚先生的大作《欣闻邮坛一段佳话》,读后感想多多。
邵林先生的“枪”是有的放矢,“笔者的拙作”并非是个别人偶然出现的错误,所以有人(即使是名人)“撞到枪口上”是一种必然。虽然全国集邮联副会长王新中先生正好“撞到枪口上”是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王会长的闻过则喜却是其人品的真实表露,值得我们学习。笔者学写邮文,也有过“笔者的拙作”类似错误,但没有机会拜读《文献集邮》中邵林先生的大作《“笔者的拙作”的联想》,却因为出现了邵、王两位先生的一段佳话,有幸了解“拙作”的确切含义,并且从中受到了教育。
笔者由此想到了邵林先生的另外一“枪”,2005年第2期《金陵邮坛》刊出邵先生的大作《不赞成使用“纪念戳”这一名词》。邵文指出:“‘纪念戳’是一个十分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近一、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名词并不因为邮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就被邮政部门和集邮界正确使用……纪念图章和纪念邮戳,前者的内容和形式本来就从模仿后者而生,在借用后者的名称时虽然去掉一个‘邮’字,殊不知仍然冒用了后者的简称,扑朔迷离,怎么会不引起混乱?……由于邮识不足,或由于马虎、随意,‘纪念戳’三字普遍地出现在邮刊、邮报上,出现在商品纪念封的背面。其中,不少‘纪念戳’指的是纪念邮戳。有一句古语‘假作真时真亦假’,对于‘纪念邮戳’和‘纪念戳’而言,却是‘真作假时假亦真’了。”邵先生的这一“枪”也是有的放矢,“纪念戳”一词滥用的范围、程度和影响,都远远大于“笔者的拙作”,“撞到枪口上”则大有人在,可能是笔者少见寡闻,邵文发表已过半年而集邮界反应甚微,“纪念戳”的滥用仍然屡见不鲜。
同期《金陵邮坛》上还刊出了郭润康老先生的大作《“纪念戳”含义的分歧》,郭老指出:“由于‘纪念戳’一词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原本是‘纪念邮戳’的同义词,突然变成‘纪念图章’的正名。这自然会在实践中出现盖用混乱,邮人认识分歧了……为了克服分歧,应当还朴归真,在官方文件中收回‘纪念戳’用语,改用‘纪念图章’,从根本上正本清源,否则分歧是不易澄清的。”看来,邮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该有王新中先生那样的豁达,知错就改。而集邮界目前能做到的是积极响应邵林先生的呼吁,为避免戳记认定的混淆,从自我“撞到枪口上”做起,不使用有歧义的“纪念戳”一词。
李厚禄在给我发来稿件的同时,还给我附了信,他说:
我现在已经拜读了先生的大作《“笔者的拙作”的联想》。我在看到先生的大作《不赞成使用“纪念戳”这一名词》以后,向多种集邮报刊发文指出其戳记报道方面的问题,文中均谈及先生和郭老的文章,已有《新疆集邮》、《浙江集邮》、《银川集邮》等刊用拙文。《集邮报》虽然刊出拙文,但是“纪念戳”一词还是照样使用。《中国集邮报》也在用“纪念戳”。可见要纠正某种错误,并非易事。能够有自知之明也是一种层次和境界,而勇于公开承认则更为难得。
注1:1995年10月6日邮电部发布《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4条称纪念戳盖销的邮票“不能用作盖销邮资之用”。
注2:叶榛《章戳泾渭》,刊于《上海市集邮协会会刊》(《上海集邮》的原名》1981年第2期。
注3:刊于《集邮报》200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