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祥辉 文章来源:湖北集邮网
《申报》旧闻解读之三十三
1917年8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对德、奥宣战①。据1917年9月8日《申报》报道,“邮局电局之封闭公共租界四川路福州路转角七号、十一号门牌德国邮政局及大德和电报公司,自中国对德绝交后早经阻止其收发电报、邮件。惟该公司办事洋员仍居在内,故由萨交涉员函商领事团转致会审公廨签发封条,于前日午后发交总巡捕房前往封闭,当经麦总巡于四时饬派中西探捕携带封条前往该公司……将前面大门先行封锁,所有该大班自置器具及中西办事员与雇仆之物,限至昨日午后四时为度。派西探、西捕数名监视迁出,另于后门口派令六十号西捕驻守,该大班即于昨晨饬令公司中西崽出店,并雇日人数名会同捕房西捕入内将自置物件概行迁出,所有办事员及各华人之物亦于午前纷纷取出。至四时一刻迁完,由该西探捕等重行入内,在楼上下检查一周,然后将门锁闭,加以封条,回至捕房禀复总巡转报领事团,函致萨交涉员查照”(图1)。所以,德国邮局正式封闭时间定为1917年9月7日。
但1917年9月13日《申报》报道,“昨日荷兰总领事函致交涉署,以本埠德邮局被封时其中邮务人员私有物件……准其移出等。因交涉署当即函复,谓该德邮局系部令封禁。……该局德员乃犹以未及取出为词,显属自误。所有该邮局物件应如何处置,业已据情陈报外交部请示办理”。后来荷兰领事又致函交涉署,表示“现愿开箱受检”②。
据1917年10月18日《申报》报道,“工部局在公共公廨呈控德国书信馆不付地捐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六分……”。1917年10月24日,公共公廨传讯先由“工部局代表高易律师上堂译称,该书信馆系德国政府之产业,所欠捐款应由该国政府照缴……”同年11月2日,再次复讯,“……判曰:工部局控告德国书信馆不付地捐一案,该书信馆房屋现由中国政府发封,将来如何处置应由中政府主裁,工部局所控该书信馆不付地捐一案应即注销,此判”③。
据1917年12月4日《申报》报道,“昨日(三日)为实行管收德国总会及德国邮政局所有动产不动产之期,萨交涉员命交际科长陈世光、译员邵树华等会同松沪护军使委派之孙梓琴副官长及工部局员前往各该处照单验收……”(图2)。
又据同年12月10日《申报》报道,“自对德奥宣战后,所有本埠德、奥公有机关财产前经江苏特派交涉员萨福懋迭与外交团交涉,业将德、奥领署及德邮政局等收归中国官厅管理在案。兹悉萨君以际兹新旧交替之时,应将所办经过情形呈报外交部暨军民两署察核。故于日昨谕令承办人员将关于德、奥交涉情形呈报大部备核”。
据此可以认为,中国政府正式接管上海德国邮政局的时间应为1917年12月3日。又据1917年12月17日《申报》报道,德、奥领署及德邮政局“……正由萨交涉员与外交团磋商,闻已允归中国官厅收管,不日当可启封点交至办理”。1918年1月13日《申报》报道,“本埠德邮局自经中国当道收管后,现由上海邮务管理局向中国当道租用最下层三小部分。经交涉署提出,承租条件五款业已磋商,承认所议条件如下:(一)所有每月租金二十五元应于每月上期交由交涉署收管;(二)租期应以战时停止之时为限,到时即应交回本署;(三)该局内原有器具及装置等件均不得移动毁坏;(四)该局保险费应由承租者摊算,担任照付;(五)该局现极完好,如承租者欲自修理,其修理费自行付给”。后来《申报》又有报道,“本埠德国邮局地产房屋……已由洋商爱尔德承担,由沪交涉署与该洋商订立合同,业已成约。闻陈交涉员业将订租情形呈报省长暨外交部备查云”④。但上海德国邮局最终由上海电报局接管:“上海德国邮电局前经陈交涉使暂行接收管理。昨江苏电政监督兼上海电报局长周万鹏准杨交涉员令委交际科长陈震东携同该国邮电局杂物清册移交接收,周局长特派该局电报总管吴君前往会同照册点收清楚接管,并即电呈交通部查核备案”(图3)⑤。
中国接收在华德国邮政局,意味着我国从德国收回邮政主权。
附记:原在华德国邮局建筑物现仍在福州路、四川路口东北侧(图4),现为上海姥姥饭馆所用,其门开在福州路上,其原有的门均已封闭。
参考文献
①申报.15987,1917.8.17
②申报.16019,1917.9.18
③申报.16065,1917.11.3
④申报.16350,1918.8.23
⑤申报.16644,1919.6.21
——刊于《上海集邮》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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