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报、作者:许明罡
由交通运输部制订并颁布的《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很多人在看到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办法”仍然缺乏操作心生担忧。
直面发行“顽症”
总体而言,邮人普遍认为,此“办法”是为了适应在邮政改制后邮政企业发行邮票的行为而专门推出的,更多地侧重于对邮政企业发行邮票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由于邮票的发行及其监督管理又不可避免地与消费者和集邮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办法”实施的意义就不仅仅局限在邮政内部,而是有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特别是对于今后邮票发行的一系列过程将有真正的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社会监督邮票发行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客观来看,“办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邮政管理部门对目前邮票发行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对其严重后果已经有所认知。所以邮人觉得“办法”行文充分体现了一种力求治本的姿态,这一点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作者:许明罡
三大突破
具体来看,“办法”在三大方面取得了突破。
首先是重申了纪特邮票的法定邮资效力。如《办法》第五条规定:“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长期以来,许多消费者都曾普遍遭遇不准贴用纪特邮票邮寄包裹等情况,为此纪特邮票也被人们贴上了“集邮邮票”的标签,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邮票的实用消耗。而“办法”再一次就这个问题给予明确答案,事实上也是对多年来消费者广泛呼吁的一种积极回应。
其次是明确了发行信息公开的原则。“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目前,新邮实际发行量公告往往严重滞后,这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肯定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而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新邮发售期限依然为6个月的话,那也就意味着在新邮发行后9个月内,邮政企业理应公布确切的发行数量,从而做到“公开、透明”,这一规定客观上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次是“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不得有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应该说,这一条规定所列举的四种行为恰恰是目前邮票发行中最突出的问题,也严重干扰了邮票的正常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邮政的声誉和中国邮票的形象,如果不能尽早有效解决的话,积弊越久,则危害越大。集邮门户网转载
“办法”明确列出这四种行为,反映了邮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办法前的确经过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也对邮票发行今后应有的原则性规范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而这些正是确保邮票规范、有序发行所必须的。
难遏违规现象
当然,在看到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一个现实,那就是“办法”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列出了对邮票发行企业的规范性要求,但仍然缺乏操作性强的细则,特别是作为一个“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的实质性措施似乎较弱。
监督方面,目前有三类:一类为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仍为内部监督;二类为企业自律,这种自我监督的力度可想而知了;三类是社会监督。“办法”虽然指出“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但这样的监督依然缺乏足够的强制效力。
处罚方面,“办法”对未按规定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未按规定报备普通邮票发行数量、违规销售邮票和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等几类情况规定了处罚条款,但限期整改、警告或者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疑都只是“隔靴挠痒”,很难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相比于违规所可能获得高额利益而言,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