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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邮政附加费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之我见

1楼
alice555 发表于:2007/12/21 15:47:00
《邮政附加费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之我见

在2005中华历史文明全围邮展上,首次允许以邮政附加费邮品作为适用集邮素材的展品参加国家级的邮展。为此,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展览外事部专门委托北京市集邮协会起草了一份《邮政附加费展品评审特别专用规则(草稿、供讨论参考)》(以下简称《特别专用规则》),以供该届邮展评审使用。但它毕竟是一份“供讨论参考”稿,起草的时间也比较仓促,因此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加以改进。在此,笔者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与建议,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关于《特别专用规则》的名称

  现有的FIP邮展《规则》体系包括《FIP邮展总规则(GREX)》、《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GREV)》,以及各正式类别的《展品评审专用规则(SREV)》及其《指导要点》。除此而外,个别类别还有其《展品评审补充规定》。上述这一《规则》体系对FIP系统的任何邮展的正式类别都是适用的。而对某些非正式类别,即“试验类”中者,则在该届邮展的《特别规则》中用很简单的几条加以界定,例如2004香港第17届亚洲国际邮展所制定的《特别规则》的第7条“展览类别”中就规定:

    “第12类,现代集邮:展品必须包含从1940年至今的集邮素材。

    第13类,开放类:展品不能属于以上1至12类(指FIP正式类别及现代集邮类——笔者注)。展出的展品必须:

    1.遵循一个符合逻辑的情节;

  2至少包括510%的邮品(邮票、邮政用品、邮戳等),其余50%可以展示其他任何由参展者自由选取的素材……。

    第14类,一框展品:本类展品不应是简单地从一部多框展品中抽出或萃取的一框,其主题应该最适合作一筐来处理。同时也欢迎来自新手的展品,他所拓展的这个主题可以在不久的将来扩展成比一框更多。”

    《特别规则》的条文除了简单之外还仅适用于那一届邮展,过时就无效了。然而,上述《特别专用规则》则不然,从其第5条可以看出它是要“试行”一段时问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认为今后修定时应把上述《特别专用规则》中的“特别”二字删除,更名为《邮政附加费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以便符合FIP《规则》的规范。

    二、关于《特别专用规则》的前言

  《特别专用规则》设置了…段前言,其中第一段中有一句话:“邮政附加费展品不必成为一个独立的类别展品,可以在…般性竞赛展品、现代集邮沙龙展品、节俭类展品及青少年类集邮展品_山归人传统集邮类、邮政历史类或其他适用类别,参展者可以参照各类展品的评审规则及评审指导要点进行编组,并按相关规则实施征集和评审。”

    笔者认为,作为《规则》用语,这句话有多处是不够规范的。由于《特别专用规则》是要引导评审员对邮政附加费展品进行一致的评审,以及指导参展者如何编组一部邮政附加费展品到邮展上参加竞赛,因此它必须完全遵守上述GREX、GREV中的条款及其规范用语,不能与之相抵触。而其中文用语应与ACPF编译的2003年最新版《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竞赛性邮展规则暨邮集制作指南》的用语、用词相吻合,否则读者,特别是组集新手将不知所云。除此而外,在这段话中还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如果真像其所说的:“邮政附加费展品不必成为一个独立的类别展品”的话,那么又何必拟定这份《特别专用规则》“草稿”呢?参展者只要按照其展品的组集模式分别参加上述各个类别的竞赛,评审员亦按照相关类别的SREV及其《指导要点》来评审不就行了吗?

    2.何谓“一般性竞赛展品”?至今在FIP或ACPF的各类邮展上均无此类展品,《特别专用规则》中对此类展品也没有进…步的说明,这叫评审员和参展者如何去把握呢?



 

  “节俭类”是几年前北京市集邮协会引进的并纳入了该市的“现代邮展”,虽然这个类别在澳大利亚已纳入了其国家级邮展,但FIP及AcPF还没有纳入。因此,笔者认为还是暂缓将其引进到邮政附加费邮展中来为好,等到ACPF将“节俭类”纳入全围邮展后,我们再跟上来也不迟。

    4.再说说“现代集邮沙龙(Mophila)”的问题。这个从1980年开始在FIP邮展“试验类”中出现的类别,经过多年的试验后,正如资深的FIP国际评审员、前FIP传统集邮委员会主席沃尔伯格(Borje wallberg)先生在1988年来华讲学时所预料的那样:“现代集邮沙龙没有成功”,并举出了直至1997年世界邮展上的例子后明确地指出:“请看‘沙龙’正在消亡……最后就没有了。”(参见《国际集邮专家讲学录》)当今世界邮展上已无该类别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他的论断,我们就不必再走回头路了。

    5、这段话中的“一般性邮展”,在GRFX中规范的称谓应是“综合性邮展”。而这段话中的“专题的附加费邮展”,规范的称谓也应是“专项附加费邮展”。

    三、关于“邮政附加费凭”

    《特别专用规则》第3条“展品组成的原则”中,分别列举出了适用的邮政附加费素材,其中包括:

    “A邮政附加费凭证:不论其有无图案,是作为收取邮政附加费标志可贴用于邮件上的。”

    笔者认为应从集邮的角度,而不是从邮政的角度看待它。为了使它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明确,笔者建议将其改写如下:

    “A邮政附加费票(Postal Tax Stamp):是邮局在收取邮政附加费后,随即贴用在该邮件上的一类‘贴花(stamp)’型的邮政附加费标识,不论其有无图案、有无面值,是单联的、还是多,联的,是使用了什么样的印刷方式以及贴用后是否注销等。”

    四、关于《特别专用规则》第3条“展品组成的原则”中的“G:传统类展品也可以包括……经参展者指明的邮政附加费赝品”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集邮赝品”是不能在传统展品中展出的,只有“邮政赝品”才可以展示。然而,邮政附加费的“邮政赝品”绝少,因为邮政附加费的邮品大都是经邮局工作人员操作的。当然,像河塌的邮政附加费实寄封就应属于经邮局工作人员捣鬼出来的“邮政赝品”,但其臆造的“邮政附加费票”则不能在传统的邮政附加费展品中单独展出。

    五、关于在二届全国邮展上将“邮政附加费展品”统统纳入“邮政历史类”评审的问题

    1.在上述《特别专用规则》中已明文规定:“邮政附加费展品,可以……归入传统集邮类、邮政历史类或其他适用类别”,因此,按照传统模式展示“邮政附加费票(PosalTAXstamp)”的展品就应归入传统集邮类。同时,在上述“G.传统类展品也可以包括邮政附加费素材在印刷、加盖过程中出现的变异,采用或未采用的试、印样,设计原图等”的这种规定也是为传统集邮类展品制定的,在邮政历史类展品中是不允许展示“采用或未采用的试、印样,设计原图等”的。因此,不能将“邮政附加费展品”统统纳入“邮政历史类”评审。

    2.笔者认为,邮政附加费展品可以按照传统、也可以按照邮政历史的模式来组集,如果邮政附加费展品是展示和研究“邮政附加费票(Postal TaX sTamp)”的,那就应归入传统集邮类;反之,是展示和研究邮政附加费的资费、戳记、相关业务等的,那就应归人邮政历史类。但是,不能将这二种模式混合在一部展品中。

    六、关于是否要在全国邮展上设立“邮政附加费类”之我见

    1、无此必要。只要按照如上所述分别归入传统集邮类,邮政历史类就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了。这样做的话就没有必要再另立《邮政附加费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了,按照传统集邮类或邮政历史类的《规则》执行就可以了。但其缺点是与古典或早中期展品同台竞赛,显然很难获高奖。

  2、如果一定要另立门户,设置“邮政附加费类”的话,笔者认为可以参照“FIP青少年集由B类”的模式,将其分成“传统”和“邮政历史”二个亚类,使用二种不同的“打分表”来评审。这样虽避开了上述缺点,可就只能在“试验类”中竞赛了。

    总之,背着抱着一般沉,这二种情况下所获奖牌的“含金量”应该是等值的。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意见,一目的全在于抛砖引玉,供同好讨论时参考,如能求得共识,也算为今年的邮政附加费(专项)全国邮展的规范化创造点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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