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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纸罪银”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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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明代“纸罪银”略考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2/2/24 22:53:00
DSCN5367..jpg
(148.58 K)
2011-10-19 10:02:19
辛卯年初,有幸收到这颗明代小锭,重256克,锭面錾刻17字铭文,经仔细辨读如下:“博白縣申解犯人甘佛僊等纸罪銀柒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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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铭文反映的信息推断,此锭为明代广西玉林府**上解的赎罪银锭。“犯人”,即已经过司法审判并判定有罪的人。然“纸罪”何解?经查阅资料,“纸”即囚纸,“罪”即罪米,“纸”、“罪”合并即“纸赎”。纳纸在明代是一种常见的罚赎方式,又称“纸赎”,史籍中多记作“赎锾”,取之于犯人,用于补助政府部门办公用纸。当时纸张是政府部门非常重要的办公用品,十分宝贵,尤其是在北方。“纸张在南方不难,北方额派银两既少,纸价又贵,一年用纸又多”,故案件审录纸张的费用多直接出自犯人。罪犯纸赎不仅补贴了政府办公经费,也减轻了里甲负担。实际上纸赎多有折银交纳的,对州县官也非常重要。以纸赎来说,“赎锾贮之郡县,两院止拒空册。两院互相查考,而郡县具银起解,似乎无可疑矣。但上查之册,先请本院改正;起解之银,犹经本院提取;则多寡解留之间,按臣上得以措其手,有司又得以窥其隙亦。”这笔费用也是州县经费的主要来源,州县官不但有较大的支配权力,而且也是州县官主要经济收入。
通常明代诉讼费用以囚纸(或称纸、纸札)的方式交纳,对此有两种规定:
第一种是免予交纳: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定,免予纳纸的罪囚有逃军、逃囚、抄家发配者以及抢劫的强盗。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据刑部尚书王概的提请,将“多因贫窘在逃”的操官,总小旗等六种人“俱照逃军、逃民事例,一体免其纳纸”,扩大了免予纳纸的范围。但以后这几种人的交纳或免纳并不稳定。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即因内外衙门用纸紧缺,而对这些囚人“仍照旧例著纳纸一份”。但隆庆、崇祯时,他们又可以免纳。此外,出于恤刑的考虑,《弘治问刑条例》又定,对经济困难,“监追纸札三个月之上不能完纳者”,“窃盗死罪逃军民匠囚犯充军遇革释放者”,亦均免纳纸。在地方上,《宪纲》规定,巡按、清军等各项御史及各处分巡按司所问罪囚,均不罚纸。
第二种是必须交纳:这种占囚人中的大多数。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定,凡在刑部或各府州县卫所立案的“问过罪囚”,除上述免予交纳者外,“其余官吏军民人等,俱各办纳纸札一份”。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又定,“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除例该充军外,其余赎罪运炭做工摆站充役立功哨了等犯,俱一体纳纸”。
收纳囚纸最初是从经济上加以约束,防止滥诉,“即周礼讼狱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之意”。另有借以补充政府财政开支的作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未收囚纸时,在《诸司职掌》中规定,刑部所用纸札系用赃罚钞购买供应。次年改为由囚人交纳囚纸供应。以后,使用囚纸的范围不断扩大。到了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已经议准“在京内外大小衙门及纂修书籍等项该支纸札,每年春、秋二季俱赴刑部,夏、冬二季俱赴都察院,各照数关用”。这些该供给囚纸的衙门,后来都一一载在《明会典》中,包括了内阁、系列行政部门和司礼监等宫中机构共四十个。这时囚纸已成了办公用纸的源泉。地方上收囚纸始于正统时行在
户部
提出所辖府州县所军民词讼数多,供应需用纸张,请求照在京法司罪囚纳纸事例,“向罪囚减半追收纸札应用”,得到钦准施行。
洪武年间,罪囚“俱各办纳纸札一份”,没有区别。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始将官吏、总小旗、舍人、粮长、原告、军民该纳的囚纸分类。成化时,正式将囚纸分为官纸、告纸、军民纸三类,并对各类纸的交纳人、品种、数量作了具体规定。该纳官纸的有文武职官正妻等十三种人,该纳民纸的有军校等九种人。告纸又分两种,原告及诉人该纳官纸者,仍纳官纸;该纳民纸者,俱纳告纸。囚纸的品种、数量,在洪武时未见区别,以后分在京、在外两种,每种在不同时间又有些变动。如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定司府州县卫所囚纸,均“照依在京则例减半”。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又分别规定了交纳各种纸的数量。
随着政府对用纸需求的不同,囚纸的品种、数量往往被改折,甚至因财政情况的需要,而将囚纸改折成银子、谷子交纳。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由于奏本、手本、榜纸不够用,而库中夹纸长期堆积,刑部便奏准暂时将部分(所谓“囚人有力者”)囚纸的中夹纸改折为奏本、手本、榜纸交纳。天顺八年(公元1464年),湖广按察司官库囚纸堆积,有“朽腐无用”之虞,而各军政衙门“官军俸钞缺少数多,年久不得关支”,于是刑部奏准“暂将纳纸事例停止,改纳钞贯”。这规定何时中止,未见载,但弘治时“凡囚犯纸札照依时估,听其自行买纳”,可见至迟在弘治时,囚纸已恢复为纳纸。正德时因粮食匮乏,故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折米谷上仓备赈,不许折收银两”。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因囚纸仓储量不足,刑部又改为“今后司府州县问刑罚纸,仍听收纳本色,贮库公用”。但这只是对地方的规定,在京是继续折谷还是恢复纳纸,未见载。这种有时折谷、折银,有时纳纸的情况,一直延至明末。
根据罪囚情况的不同,囚纸有三种交纳方法。一是在将罪囚解送大理寺审录时,“令家属将纸照例收买送官”,官方“验无破坏,即与收受”。再是没有家属的罪囚在审讯结束后,由司法部门差吏押出自行买纸交纳。为了避免“号名打光棍”的地痞流氓乘机抬价勒索,刑部特按季指令顺天府派铺户前来估价,然后将时价公告执行,凡高价勒索的,要枷号一个月。又是穷囚或远离家乡一时未有钱买纸的,可以“先行拟议发落”,然后“行令本管司官责限办纳”,即在服刑期内限期交纳。不论用那一种办法,都规定“纸张只据土产及本处行用者,不许刁蹬故索阔白好纸”,有犯的官吏都要治罪。
赎刑制度自《唐律》作全面详尽的规定后,宋、元、明、清各朝均沿用,尤以
明代最为详备。定有“律赎”和“例赎”两种赎法,其中以例赎规定最详。《明史-刑法志》:“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与当时法律制度相适应。自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太祖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议定赎罪事例,赎刑始分为收赎、纳赎、赎罪三种。“收赎”与“纳赎”区别在于: 收赎是赎余罪,纳赎是赎全罪。“律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和妇人犯死罪以下各罪,“例赎”适用于官员正妻、依例不能执行笞杖者及妇人有力者犯罪。《实录》记载结果如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民有犯徒流、迁徙者,发充递运水夫”。永乐十一年令:“斩罪情轻者,赎钞八千贯,绞及榜例死罪六千贯”。
明代赎刑的显著特点就是发展了唐代“官役折庸”制度,以罚役为主。明律对罚役的种类及差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律》载有“在京纳赎诸例图”,“在外纳赎诸例图”和“收赎钞图”,可谓周详,以便决定赎刑时的种种具体情况可依参照。大抵说来,赎项有纳纱、纳钱、纳银、纳马、纳草、
纳米。罚役有屯田、种树、做工、运粮、运瓦、运砖、运灰、运炭、运水、煎盐炒铁以及其他劳役。每种劳役所抵刑罚都依不同情形而有具体规定。如明初令罪人得以务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按年限,笞杖计日月。以此为基点,永乐以后的纳赎得到迅速的发展,普通的犯人只要财力许可,均有赎免的机会。又如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规定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按年限。运输物资也按路途的远近,行走难易程度而依所赎之刑而规定具体的重量。就赎刑适用范围而言,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均可依律例收赎,十恶并休人者论死,不在收赎之列。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坏,变为纳银、纳米。
罚钱同样是明代律法判决中比较常见的一项。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5记成化时期都御使李宾言:“在外官司听断官民词讼,动辄罚人财物,始则暂寄官库以欺人,终则通同库役以入己。又预备稽考告讦,假立文簿,虚作支销。”可见州县官在办理狱讼过程中普遍使用罚钱的手段。靳学颜在《请求财用疏——选兵铸钱积谷》中提出:“请自今以后追纸赎者,除折谷外而责之以纳钱。上事例者,除二分纳银外而一分以纳钱。存留户口则兼收钱谷,商税课程则纯用收钱,此谓自朝廷始,又因而赐予之费。宗室之禄、百官之俸则银钱兼支”。州县官之所以对狱讼关心,除狱讼是其主要职责外,很大程度是这种经济上的诱惑力。有一些州县官遇到诉讼案件,便动以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六滥”办理,务在多罚纸赎。
除纸赎外,明代诸多地方尚有罪囚纳米赎罪的收入。以北直隶为例:明代的北直隶统辖顺天(今北京)、保定(今河北保定市)、河间(今河北河间市)、真定(今河北正定县)、顺德(今河北邢台市)、广平(今河北永年县东南永年)、大名(今河北大名县东北,后一度移治今大名县南)、永平(今河北卢龙县)八府和隆庆(今北京市延庆县,隆庆元年改名延庆州)、保安(今河北涿鹿县)二直隶州,其辖境大体上相当于今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全部、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省之一部分地区,是畿辅之地。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定此例,规定犯死罪纳米50石,流罪减10石;徒罪五等,三年纳米35石,余四等递减5石;杖罪五等,米10石,余四等递减1石;笞罪五等,米5石,四十、三十比五十递减一石,二十比三十减五斗,一十比二十又减五斗。其中有力运纳者,北直隶输于各府仓,完日就彼各还职役,无力者如律。成书于万历年闻的《宝坻政书》云:本县岁积谷一千石,频荒不能及额,冗食者又多,先生(引者注:指袁黄)莅任之初,仓有谷三百五十石,去之日积谷七千有,盖二十倍于初矣。旧制仓谷皆取足于赎锾,先生宽刑薄罚,初岁计赎金仅四十三两五钱,积谷不如额者十之八九。上官行文督责将参治之,邑卿士大夫先捐谷数百石,小民相继乐输,遂获免罪。说明宝坻县的罚赎方式曾经是积谷,自袁黄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到顺天府宝坻县任职县令后,“本县慈懦,经年不问罪,尔民又渐知守法”,所以赎银积谷的办法渐渐失去效用,“初时放告,每期不下千纸,今寥寥无。”
约在明正德至万历时期(公元1506年-公元1620年),具有财政职责的官员,包括巡抚、知府、知县、按察使以及一些武官都可以征收赃罚银。由上可见,先有诉讼而收囚纸,后有纳纸而赎锾,再有脏罚而免罪,由纳纸、折物再折银。其变革历程与律法的变更以及明中期以后执政能力的下降、官宦阶层整体的腐败有很大关系。1955年四川洪雅县明墓出土一批银锭,多件刻有铭文,其中一件:“犯人周明钦罪米伍拾石民纸壹刀共银贰拾伍两壹钱贰分伍厘银匠陈中”。很明显,这是一件犯人纳米赎罪并缴纳囚纸折银的银锭实物。另件:“龙溪县犯人蒋初郭义原侵正德八年分盐钞银重十两八钱正银匠刘承一”。1986年浙江余姚明袁炜墓也出土一件“脏罚银”锭,铭文为:“巡抚直隶监察御使臣周京谨进天工脏罚银伍拾两正江宁县县丞张中立吏匠王正心银匠丁文”。笔者还收藏有五十两明锭一件,铭文:“犯人姚秀银伍拾两银匠宋文”。据《明万历实录》二十九年所载的进税名目,既有税吏张晔进“赎罪银”,又有沈永寿进“罚赎银”,李敬进“脏罚银”,陈增进“脏银”,暨禄进“脏赎银”等记载,岁入脏罚银十七万两。由此可见明代中叶以后以银抵罪折罚已成普遍现象,而且涉及极广的收纳范围。至于赃罚收入的用途问题,明初的《诸司职掌》规定各部购买公文用纸的费用全部由“赃罚钞内关支价钞买用”,同时要求具体的花费要“明白立案开销,以凭稽考”。各部在每季度末也要审查上报,注明“为某事用过某色纸若干”,逐一开付本部,将各部花销纸数查理明白,放于附卷中以备查。
清代小说《醒世姻缘传》以明代前期(正统至成化年间)为背景,有份判决我们不妨参考下:“议得施氏等所犯,施氏合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律,绞,秋后处决;晁源依威逼人致死为从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伍圣道、邵强仁合依诈骗官私以取财者,计赃以盗论,免刺,一百二十贯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海会、郭氏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仗一百。除施氏死罪不减外,晁源、伍圣道、邵强仁俱杖八十,徒五年;海会、郭氏俱杖七十。晁源系监生有力,海会、郭氏系妇人,俱准收赎;伍圣道、邵强仁系衙役,不准赎折,配发冲驿充徒,依限满放。理合解审施行。一,照出计奇策告纸银二钱五分,高氏、小柳青、小夏景、伍圣道、邵强仁、海会、郭氏各
民纸银二钱,晁源官纸银四钱,又该赎罪,晁源折纳工价银二十五两,海会、郭氏各收赎银一钱五分,俟详允,追封贮库,作正支销。伍圣道、邵强仁原许晁源二百两,非本主告发之赃,合追入官。晁源监生,报部除名。伍圣道、邵强仁快手,革役另募。”细读此段文字,内容深刻。完全参照明代赎刑的司法运作,据罪囚所犯罪行,依《大明律》或条例的量刑标准,判决
相应刑罚,然后判断该罪囚是否适用赎刑,做出具体赎刑之决定,罪囚依照司法机关所定的赎刑方式,通过缴纳财物或服劳役等,赎免所科之刑罚。并很明确的对各称谓囚纸银、收赎银及涉案赃银的收、储、支阐述说明。
随着赃罚使用范围的逐渐扩大。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规定分巡官各处寄留赃罚,所在机构上司会报告上级来查考。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又令各处在库赃罚皆明白造册,军器重物、赈济饥民及奉勘合应该支给者才会挨次支给。如弘治十年(公元1496年)规定,刑部赃罚银两,支与吏、户、礼、兵、工五部及大理寺,买办纸张、笔墨等项,主要用在办公方面。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福建归化(今明溪县)县令杨缙曾以赃罚银修筑了归化城池。到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又“令刑部造囚饭煤价、运囚粮脚价、疗囚病药价、狱中灯油、修理狱具,俱许支入官赃物银”,即将赃罚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与狱政管理相关的各个方面。嘉靖二十五年(公元1546年),允许每年庆成筵宴、御览关本揭帖、中宫东宫图本揭帖等题本俱用赃罚支销,甚至还有将一些收缴的赃罚实物直接折价抵做官员俸禄的现象出现。嘉靖三十四年时已规定全国赃罚尽数“解部济边”。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规定“各巡按赃罚银两,互相稽查。原额应解八分之外,明开有无多寡。其二分备赈者,要详收贮何处,曾否动支,另酌地方大小,量纸赎多寡,各议加增,登入考成查比”。这一时期已经处于明王朝的后期,中央政府的财力更加衰弱,社会矛盾尖锐,赃罚银已经成为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政府也比以往更加重视,就采用抚按相互稽查的方式加强监督,同时将赃罚的获取数量作为评定官吏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这更说明赃罚库的收入成为此时的明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支持。
从明代赃罚使用的范围日益广泛的状况可以看出,明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赃罚收入的依赖程度都越来越大。罚赎也成为补充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灵活手段,它也成为明朝充实边境实力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对于地方而言,存留赃罚的使用具备较大的自主性,可适当弥补明末里甲制度败坏所引发的财政困境。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 罚赎逐渐在明代中期以后演变为封建统治阶级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谋财途径,变相鼓励了腐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能力,这种司法的不公正,更加剧了已尖锐的社会矛盾,阶级间的对立最终成就了轰轰烈烈的明末农民大起义,为日薄夕下的明政权敲响了最后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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