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构成,是决定有关市场属性,究竟是商品类、资本类或金融类,抑或是其现货类、期货类及衍生品等市场的“基因”。以所谓“交易模式”来判断有关市场属性,是形而上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同时,甄别市场参与主体及其构成,又是政策当局一针见血、以简驭繁地监管其市场的科学认识论、方法论。因此,明确监管主体必先明确参与主体,不仅是立本根源的市场监管之道,也是商品现货市场规则、制度制定,以及其整个行业法规、法律立法的法理基础。
俗话:姥姥不亲、舅舅不爱;官曰:谁家的孩子谁来抱。只可怜复可叹的是现货市场,却是一个至今被“夺嫡”,并没了“嫡亲”的爹妈或娘家、婆家认领的“庶出”。如此一来,又怎么能够自以为是地在“他人卧榻上安睡”呢?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现货市场在找自己的娘家、婆家,可做为这个市场监管当局之一的——如金融办,也在找爹娘、“找组织”:是归口一行三会的某个衙门?还是隶属某某部委呢?如此又一来,有了笔者这番“不请”之议了。
一、市场参与主体决定着市场监管主体
首先,先看看现货市场参与主体。
基于现货市场自身所需要及所必须服务的对象或客户,可以从现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活动主体和运营主体这三个方面,去比较系统地认识、并理解现货市场自身的市场参与主体。
在市场投资主体方面。现货市场应当、且必须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纳入其市场参与主体-投资主体的体系建设之中。从某方面讲,对于现货市场最理想的参与主体-投资主体建设,是以产业资本为主,金融资本为辅的——最不济也应当是二者并重、相辅相成的。在此之中,产业资本所提供的现货流动性,以及金融资本所提供的货币流动性,是构成现货市场必备的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动能;也是包括参与主体-投资主体各方在内的、整个市场“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建设发展的基本要素。
在市场活动主体方面。从市场活动主体方面,来看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一是围绕市场所提供的交易产品展开活动的交易主体,二是围绕市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展开活动的服务主体。现货市场参与主体这两个方面的、市场活动主体的构成,是基于现货市场实际而系统地服务实体经济,所必须具备的市场组织及功能构成。这其中包括:如参与现货市场变现体系中的、从期权变现权到现权变现货等交易及交割体系活动的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如为上述现货市场变现体系提供资金变现等金融活动的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等。
在市场运营主体方面。现货市场这方面的市场参与主体的体系建设,主要由产业运营主体、金融运营主体和第三方运营主体,这三个主要部分构成。在这三部分的市场运营及参与主体中,目前的现货市场,除了金融运营主体的市场建设过度“发达”外,其他两部分却因其建设发展的极其不匹配,而使所谓的现货市场的价格实现功能基本丧失。比如农产品产业运营主体的缺失,就不能为笔者所提倡的利用市场化手段,来弥补、校正政策性价格补贴的短板及弊端;比如第三方运营主体的缺失,就使权益类现货市场不得不丧失商品权益交易的权益形成、实现,而陷入类证券、类金融等权益交易的泥淖之中。如此等等。
其次,再看看现货市场监管主体。
由于现货市场参与主体,主要由上述投资主体、活动主体和运营主体三个方面构成,于是,基于监管应服务于市场的政策原则;基于市场参与主体决定监管主体的基本“道理”,如此一来,现货市场的监管主体,仅仅依赖金融监管部门,显然其监管“权重”过高或失衡偏重了。
事实上,真正的现货市场,如果是基于金融市场的、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来“认定”现货市场的“属性”,是存在“基础性”或笔者所谓的“方向性”错误的。比如从上述现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来讲,正如拙作《商品现货市场要注重两个流动性的风险应对》所述,针对现货市场以金融资本为主的货币流动性的监管,毫无疑问是金融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职权所在。但是,如果是针对以产业资本为主的现货流动性呢?那恐怕有关金融监管方面,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如此可知,现货市场监管主体,如果不基于其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而仅仅靠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定性”,不仅仅远远不够、并有失公允,而且必然造成对现货市场监管的严重偏颇、失当。而这样的监管偏颇、失当,如果再把上述现货市场参与主体的整个三个方面,给予一一对应性的诠释、衡量的话,那么,则更加令业界对现货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落实,以及其市场可操作性及时效性,失望以极了。
二、市场监管主体服务着市场参与主体
首先,需要面向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监管。
基于本文上篇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概述,也基于我国国家及社会、市场管理的基本架构,是以行政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因此,有关现货市场监管主体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归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二、统筹的金融监管部门;三、自律的行业协会组织,这三个方面的市场监管主体。
事实上,多年以来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的、具有行政和执法因素的、对现货市场的监管管理,显然存在监管时效性不足、不到位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存在及深化,是与现货市场自身的市场特性所决定的。比如现货市场中,同为大宗商品,工业品市场价格季节性、市场化的变化因素,要比农产品复杂;而农产品市场价格政策性、市场化补贴的需求,则因其工业化水平的低下而比工业品强烈。还比如同为权益类商品,知识产权权益的市场交易,更注重于资本化前景,而文化艺术品权益的市场交易,则更注重于商品化因素,同时也因此使二者权益的价值生产、流通,存在非常明显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差异。
如此可知,现货市场仅仅依靠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而不依靠如基于我国中长期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有关地区政府及其部门;不依靠如基于我国中长期行业经济发展规划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依靠如专业的行业协会或市场自律组织等,那么,专业、并发刃于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部门,其对现货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无论是“一刀切”、还是“切一刀”,都将无从谈起。而有关现货交易市场投资建设所需要的所谓“双批文”等市场准入政策,都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滥觞。
因此,笔者在此不得不再次强调,由上述三个方面组成的现货市场监管主体,无一不是基于现货市场自身的市场参与主体,而在为其提供行政、监管及组织服务的基础上,来达到现货市场规范、守法、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对于以上有关市场监管主体的表述,笔者立意、立言基础包括;一、国家及政府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者;二、包括商品及资本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的政策制定、执行者;三、基于现货市场基本业务及其利益的参与者及代言人。
其次,市场需要对症下药的监管。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点值得人们关注;一是市场一线监管的针对性;二是政府统筹监管的系统性。
就现货市场一线监管的针对性而言。现货市场的所谓风控及制度建设,不仅仅在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及其给予的制度性约束,更在于市场本身及相应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制度性建设。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应当存在更多的客观及外在因素,而后者则更存在市场的主观及内在因素——请注意,这里所指的客观、外在因素和主观、内在因素,谨指现货市场自身特定的市场环境,而并不包括或不主要包括以交易标的所代表的、包括商品价值与资本价值在内的整个社会价值生产流通及其市场环境。
因此,现货市场的所谓一线监管的针对性,就应当更注意自身市场所吸引、所服务的各参与主体的行情或商情变化,并前瞻性地基于这些参与主体的市场需求,进行自身的市场制度建设、应急机制等化解市场风险的对策——亦即市场自身的政策储备,以及所谓的一线监管处置预案等。而这样的、现货市场自身的对策或政策储备及监管处置预案,无一不是高屋建瓴地蕴含于现货市场自身的制度建设与完善之中的。而这一点,也恰恰是目前绝大多数现货市场制度建设中,极其缺失、匮乏的领域。
就政府统筹监管的系统性而言。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在本篇上述的“首先,市场需要面向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监管”中,已经有所涉及、阐述。在此稍加引喻的、如金融办等现货及金融市场服务当局,其所谓的市场监管,不仅在于以服务为宗旨的市场端,也在于同样以服务为宗旨的政策端。从而,使服务成为市场和政策之间相辅相成的重要桥梁,而不是或不仅仅是服务+审批+监管的“混合体”。事实上,坊间的所谓“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这句俚语虽然话很糙、很无礼,但它也说明了一点,就是市场参与主体与监管主体的错配。而这种错配,在现货市场领域可谓是比比皆是。
就目前现货市场而言,市场被金融化左右,而市场监管又被金融化的监管牵着鼻子走。值此之际,如果教条、孤立地忽视了金融,在实质而具体地为市场、为实体及经济社会诸产业体系提供服务的同时,其本身又是市场及实体产业、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这其实就是没有将市场建设发展与监管服务,实质、具体地细化和落实于市场的产业与金融等包括商品与资本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的生产流通之中。后果会是什么呢?比如金融服务产业、市场的这样或那样的脱实“空心化”或就虚“实心化”等,也就不一而足了……
跋: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并籍此明确了市场监管主体,再进一步地明确市场交易、监管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难道就是市场的交易模式吗?其实是、也不是。比如对过往商品现货市场所谓明为做市、实为做庄的“一刀切”式的政策禁止,其实就是对做市、做庄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方法,缺乏应有厘清、厘定。如此等等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市场端,也同样存在于政策端。这就是笔者分上、中、下三篇(全文近两万字),在接下来的《现货商品市场交易模式的确立》中所要表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