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出两利好 可交换债及保荐新规正式发布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利好接踵而至。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大利好。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规范性。而正式发布的《办法》。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进一步细化了保荐业务的实施和监管措施,强调保荐机构应加强对保荐过程的控制管理。
记者获悉,在2008年9月5日至9月12日对《规定》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453件,其中电子邮件442件,传真意见11件,体现了市场各方参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积极性。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从最后发布的各项条件来看,已经能够具有比较广泛的适应性。目前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着手准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求非常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