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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25亿 证监会开出个人最大罚单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8/11/22 16:12:00
 昨日通报汪建中和北京首放、武汉新兰德和施永雷、郁瑞芬夫妇违规买卖股票三起案件查处结果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通报了汪建中和北京首放、武汉新兰德和施永雷、郁瑞芬夫妇违规买卖股票三起案件的查处结果,案情涉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涉嫌操纵股价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两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市场操纵行为,该负责人透露,证券交易所还专门设计了相似交易程序对投资行为进行监控,以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操纵市场行为和违规买卖股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将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首次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开出过亿元罚单

  该负责人介绍了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处罚结果。除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约1.25亿元外,并对其进行了1.25亿元的罚款,以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首次就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个人开出过亿元的罚单。同时,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目前,本案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08年5月,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程度的提高和执法力度加大,传统的操纵市场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

  仍有少数不法分子,使用翻新和更为隐蔽的操纵手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本案中汪建中使用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公布再卖出证券的手法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

  该负责人随后向记者通报了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经过调查和审理,中国证监会认定武汉新兰德和陈杰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武汉新兰德违法所得735万元,并处以7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5年。同时,没收陈杰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冻结的股票。

  经调查发现,作为全国知名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武汉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代表公司向陈杰提供股票买入建议,待陈杰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后,由朱汉东署名,以新兰德名义通过网络媒体和报纸等公众传媒公开推荐相关股票。陈杰则利用公开推荐造成的市场影响,在推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股票牟利。武汉新兰德和陈杰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两个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操纵市场案的查处,向市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无论是非法机构还是持牌机构,只要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一旦发现便严肃查处,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希望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能够引以为戒,依法参与市场活动,共同遵守市场的秩序,保护市场正常交易。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受严惩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中国证监会对施永雷、郁瑞芬夫妇违规买卖阳光发展股票案做出处罚决定,对施永雷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对施永雷、郁瑞芬账户违规买卖阳光发展股票行为启动了非正式调查,同年10月转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5月起,施永雷、郁瑞芬夫妇账户开始大量买入“阳光发展”股票,由施永雷决策和操作。2007年6月7日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6月7日至19日期间及6月25日,合计持股比例均超过总股本的5%。在上述持股达到并超过5%时,施永雷、郁瑞芬夫妇未履行公告义务。

  经过调查和审理,中国证监会认定施永雷为主要责任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对于持股比例达到并超过5%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在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监管和稽查过程中,两类问题比较突出:一类为了规避要约收购义务刻意隐瞒关联关系;二是一些投资人由于不熟悉证券法规,持股比例超过5%而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要注重学习法律法规,懂法守法,依法投资,严格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避免不懂法对自身造成损失。而对于刻意隐瞒行为,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证监会将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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