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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假-币犯罪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对变造国家货币基本概念的认定。变造货币指“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40个字中三次提到“国家货币”。只有人民币才能称为法定的国家货币,因此,作为“变造货币”是指针对真币——国家货币的作案行为。
“变造”,第一是“变”,第二是“造”。
变:改变、变革、演变、变化。变什么?有的放矢的前提条件是真币,是针对真币的毁损和进而加以利用,是以被毁损的真币为基材重新做文章。因此,如果脱离开真币的范畴,即无从谈变造。只有在保住原有第一张货币价值的前提下,造出新的区别于第一张的第二张货币,才能说变,否则,变,即不成立。
造的本意在于升值,未升值的变造毫无意义和作用。变造货币,在本质上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狩猎的是金额。在形式上有三大要素:金额、图案、规格,要想变,就是要改变票面的这些基本特征。分三类情况:
1、直接更改金额,包括纸币面额、硬币面值
“挖补”,挖什么?补什么?挖的是金额,补的也是金额。挖去的是较小金额,补上去的是较大金额。“涂改”,涂什么?改什么?涂的是金额,改的也是金额。目标是升值,涂掉的是较小金额,改上去的是较大金额。
2、更改主体图案与金额
如“重印”,在美元上多有发生,经过物化处理,往往低面额票面的图案被局部取缔,而改头换面再印制上更大面额票面图案,与此同时更改面额字样。更改图案为更改面额服务,改面额依然是主行为、根本目的,改图案是配套性的行为。具体而论,物化处理的对象可能是1美元,是乔治·华盛顿头像,而重印上去的却是100美元,是富兰克林头像,最终实现了升值。
3、改变形态与金额
如“剪裁拼凑”,剪裁什么?拼凑什么?无疑是面对真币。剪裁了五张钞票,拼凑出第六张钞票,第六张钞票的图案与前五张钞票的图案完全一致,然而其形态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变化,是基于前五张整体图案的五个分解部分构成,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事实上,第六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造货币,属于滋生、衍生、新生、升值的范畴。改变形态与扩充金额二者统一,这也是作案的最终目的。动机、行为、结果一致,终极目标还是为了升值。
曾经持续发生过更改硬币年号的案例,以东北地区为多。这种现象,第一毁损货币,第二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没有改变货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构不成第二张具备货币价格的另类货币,因此,无变造之说。
1982年8月前后,主要是以第三套人民币10元券为对象,以揭页、挖补、涂改、拼凑手段变造货币的不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然而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只确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对利用真币变造货币如何治罪不明确。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反映,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同意,明确变造国家货币构成刑事犯罪,应依照伪造国家货币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