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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的钱先生与家住二七区的刘先生因集邮认识。2004年刘先生因经营邮品需要资金,分两次向钱先生借款550 000元,但未能按期偿还此笔借款及利息99 000元。为此,刘先生于2005年7月20日向钱先生借用50版第一轮连号猪版(以下简称猪版)进行经营周转来还款,同时其以1500版第三轮猴大版(以下简称猴版)作抵押交付给钱先生。对此,双方于2005年7月20日签订合约,合约同时约定,刘先生保证于2005年8月15日还清所欠钱先生99 000元的欠款,如到期不能归还,刘先生承诺给钱先生补充3000版猴版作为抵押物。双方对借用期限未作约定。协议签订后,钱先生将50版猪版交付给生意伙伴陈某,刘先生将1500版猴版交付给钱先生。
2005年7月31日,刘先生之妻张女士从钱先生处借走1500版猴版,并保证于8月6日前归还原物。逾期,张女士未予归还。同年8月28日,刘先生以书面形式承诺8月31日归还其妻所借的1500版猴版,否则,以相应价值货物抵押,如违约愿承担一切后果。逾期,刘先生未予归还。
故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返还借用的50版猪版。
刘先生辩称,原、被告是借款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时间是1998年至2007年,且钱先生无权要求我返还邮品。钱先生的50版猪版已卖给陈某,所得的40 000元现金钱先生借给了我,我并以猴版作抵押,我欠钱先生的是钱,而不是50版猪版。请求驳回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对借用期限未作约定,钱先生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刘先生归还猪版。刘先生未予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先生的辩解证据不力,法院不予采信。钱先生提交的2005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载明刘先生借用钱先生的猪版,显示双方系借用民事法律关系,且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刘先生提交的2006年1月15日抵押借款协议、2007年3月15日还款协议及2007年4月22日的收条均未显示涉及猪版50版邮票,故钱先生主张的借用关系和刘先生主张的借款关系非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系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在其借款法律关系中和借用法律关系中分别承担相应的义务。钱先生要求刘先生归还猪版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二七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刘媛 卫香香 小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