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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份不伦不类,不公平、不对等的“还款协议”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10/20 21:17:00
一份不伦不类,不公平、不对等的“还款协议”

在网上看到一份所谓的"还款协议",感觉此"还款协议"不伦不类。不公平、不对等。此“还款协议"标题就不对。没借哪来还?真是乱弹琴。“担保协议”还差不多。协议除了第七条外,条条制约乙方,根本不公平、不对等。      再来看看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1
、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
、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
、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根据协议与合同的区别的第1条,第3条“协议书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而此“还款协议”是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所有此协议不象协议。此协议已标题为协议,所以也不是合同。所以说此协议不伦不类。是个“四不象”。

   协议第一句为“经郭骁雄与王国强(北京四达邮币社法定代表人)充分协商,乙方自愿为郭骁雄所借款项还款,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这话就很不公平、很不公正,条款只对乙方行为作出规定,没有同样的对甲方行为作出规定。同样,协议第一条也不对等。 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协议归还甲方借款,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造成抵押物损毁失少,甲方应按乙方还款日当时的市值减去借款,差价赔偿给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也不是平等协议。 对等的协议应该是:“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协议归还甲方借款,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造成抵押物损毁失少,甲方承担乙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协议第二条、第三条先款后货,为什么先款后货?协议第六条未尽事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为什么一定是甲方所在地?这些都是不对等的。所以,此协议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协议。

协议已明确写明为(北京四达邮币社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呢?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行政负责人。如公司的经理,工厂的厂长等。法定代表人是单一的,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是企业的厂长或者经理。由此可见,王总是北京四达邮币社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四达邮币社(即公司)签订的协议!

甲方货物私吞, 以及甲方与其债权人的高利贷行为均为犯法与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乙方当然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可以不执行此份合同,当然,甲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也与本协议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不伦不类,不公平、不对等的所谓协议,法律执行肯定有另有考虑。

 (中国邮币卡网专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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