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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亮——普法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一、不特定社会公众。
二、金额50万元以上。
三、借款人数十三人以上。
四、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
缺失一项,则不构成此罪。
该罪最高刑期:十年。
“白秋”律师所说:“法院受理高利贷”。是指未触犯《刑法》176条的民间正常借贷,我估计他的主业是打经济民事官司,从未涉及刑事官司。因打刑事官司吃力不讨好,搞得不好,自己也要打进牢房。当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律师用嘴巴说成无罪释放,公、检、法的面子何存?这是一种国情。实在没有犯罪,也会放人。律师打刑事官司,无非就是减轻刑罚。
民间也有朋友之间的借贷,利息高一点,因到期不还款,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超出国家银行4倍以外利息不予保护,未超出部分限期归还。
“五福”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刑法》176条四要件,债权人纯粹为高利贷性质,均为国家打击与制裁范畴。站在法院角度,让王国强还债,与他人顶罪,使高利贷合法,这岂不枉法?
王仁亮
200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