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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仁亮——犯罪不可顶替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12/7 16:41:00

王仁亮——犯罪不可顶替

 

 

顶替他人坐牢,一旦查实,原犯罪人将逮捕归案。顶替人将视情节,酌情处理。

“五福”所借高利贷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300余人,已经触犯《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动与不动产均将被法院查封。

王国强未得高利贷主一分钱,凭一纸还款协议书,则可改变对方高利贷的性质?并可使“五福”免于刑事处罚?这是国家那条法律?

一纸还款协议书能使高利贷合法?“五福”无罪?

法院受理高利贷主的起诉后,查明事情真像后,只会将“五福”刑事拘留,与王国强有何关系?无非就是法制观念淡薄而已。

最后,我想问问“白秋”律师,国家那条法律保护高利贷?那家法院帮高利贷主讨债?“五福”债务牵涉到300人,不是一个、二个人。

高利贷是黑恶势力一分支,法院会充当它们的保护伞?

嘴说无凭,请列出国家法律有关条款。

何金刚所列:“超过国家银行正常同期利率4倍以上利息不予保护”。是指民间正常借贷,而非指触犯《刑法》176条之情节。

 

 

王仁亮

20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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