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炒邮网论坛是收藏者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免费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技术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给法盲王仁亮上堂法制课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12/9 13:20:00

给版主的话:前天本人在清网跟过王仁亮的一个帖子,惹来王仁亮连出2篇大作向本人“普法”,事情缘由本人在清网的跟帖,故昨天本人只在在清网贴出本贴;该贴清网昨锁帖了。本来,本人不想继续给其免费上法律课,但今见**对王仁亮的两篇新作未做任何处理。遂借一尘网宝地发出本贴,以示公平对等。本人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与一尘网无关,请版主勿删贴。同时,如**清除王仁亮相关帖子则本人将通知版主删帖。谢谢!)

给法盲王仁亮上堂法制课

--有感于法盲给本人普法

 

 

曾几何时,法盲王仁亮开始大谈法律,尤以刑律为最。对于他这种误导他人的言论,本人一直不屑一顾;其实,论坛中法律行家大有人在,与本人甚有同感的友人我相信不再少数。昨天偶览论坛再读王大师“大作”,本人对其连基本的法律俗语都搞错,且混淆视听;尤其是有感于最近论坛的污浊,遂跟帖闲聊几句。谁知,触犯了王大师的威信,特向本人发帖“普法”……

 

 

一、受理=保护?答案:错!法院受理与法院保护当事人权利是两码事。

王大师在《两点浅见》一文中以反问形式表明:法院不会受理高利贷主的起诉。本人跟帖以反问形式驳之,这就是王大师向本人普法的缘由。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即可受理,这是程序问题。至于法院受理后该如何审判,也即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是审判程序解决的实体问题。说到五福债主的话题,五福债主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只有一种例外情形不会受理,那就是“债务人”五福的事情已经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法院受理后,对于债主的请求,不是说高利贷就不支持了,只要是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范围内,法院同样会支持。

当然了,可能还有朋友会问,五福事情要被刑事立案了,是否意味着债主的债权就是打水漂了?答案同样是错误,债主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同样有救济的途径。

说到这里,我相信只要懂中国文字的人都会明白王大师错在哪了?

另外,如果是债务转让了如论坛所贴出的“还款协议”,债主救济的方式途径又会增加,当然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王大师还有兴趣,我可以公开与您讨论,前提就是把那个“还款协议”的正稿贴出来;否则,一概谢绝空中楼阁式的假设性辩论话题)。

 

 

二、***--五福=非法集资罪?答案:错!法院未判决前任何人无权给别人强加罪名!

王大师曾在论坛中多次提到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概念,《普法》一文则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加了4个要件;另外,王大师在论坛里曾多次公开透露过以下信息,他持有***的股票,***5分高息融资等等。

既然是上法制课,我也顺便跟王大师说几句,免得你误导甚至害了***。

1、非法集资并非刑法上的罪名,是个笼统的说法。刑法界通常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四种犯罪归类到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中。换句话来说,法院给被告人判刑的法律文书上是不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罪”这5个字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四个犯罪要件。一是在犯罪客体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但不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属于集资诈骗了);三是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单位;四是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176条是这样表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什么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所做规定为依据。

至于王大师在《普法》一文中所提到的四个要件,本人就不想多说了,王大师只要去看一遍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我相信你会找到答案的。

3、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其中的一项重大突破就是确定“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王大师似乎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五福犯罪,试问:你有法院的生效文书判决五福有罪吗?再拓展开来说,按照你的理论,似乎该给***也定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擅自发行股票”等等?

 

 

王大师,不懂的话,你可以虚心学习,切莫一错再错,更不能误导甚至害了***先生!不要好像老虎屁股摸不得,说了你的错还得公开“普法”……

 

 

题外话:

 

 

1、我昨天跟帖和发表本文的原因。论坛的污浊和邮市的颓败,相信已经让非常非常多的“死多头”“死心”,再加上各大网站的“争风吃醋”,无疑使邮人亏了钱后还要受到精神上的折磨。本人实在看不下王大师你的一些谬论才跟帖说几句,有关清风网近期登载的个别言论比清风出走时**的言论,是不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切记:倾巢之下安有完卵?

 

 

2、关于老鸡本品相问题。为了***做的老鸡本不惜费你王大师这么多笔墨,如果你说到点子上的话,咱也就服了。可惜你说的这些是解决问题之道,还是让参与者信服的理由?以本人之粗见,老鸡本的品相问题很好解决,这个解决办法就从***自己做起(而且必须从***做起),三六九等通通笑纳即可。如何做?不妨从纸币上去学点经验。三版车工,各种品相均有人收购,绝品、十品、九品谁还在说三道四?不是一样火爆得很?以前看王大师总以前瞻性的眼光自居,难不成退化乎?老化乎?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欢迎加入"不普通(邮币卡投资)"QQ群,群号:34153533
邮品投资交流:QQ  200669549(请注明身份)
                  手机  13907979549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
Processed in 0.09180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