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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第四套尚在流通不应买卖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1/6/16 10:51:00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条例中明确规定,“流通人民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仍然代表货币价值,其自身也充当货币职能,钱币市场上的买家与卖家将之当做纪念币进行买卖交易,显然承担着违法的风险。

按我国从200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买卖正处于流通状态的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但纪念币和已经退出流通领域、不再作为货币流通的人民币,可作为收藏品进行买卖交易。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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