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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管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通知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0/10/27 11:2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

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

五、应急措施

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传    真: 010-68402594

联系邮箱:(内网)tradebus@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

(外网)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外管局网站 )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2楼
kk488 发表于:2012/9/6 1:45:00
2012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_考试吧QQ860914802
考试时间:2012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由国家医学考试网公布。
报考方法:在预报名期限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进行预报名。
考试内容:《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实践技能》4个科目。
QQ860914802--2012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_考试吧,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zhaowf</i>在2010-10-27 11:28:00的发言:</B><br><p>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p><p>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p><p>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p><p>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p><p>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p><p>(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p><p>(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p><p>(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p><p>(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p><p>(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p><p>五、应急措施</p><p>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p><p>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p><p>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p><p>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p><p>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p><p>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p><p>联系电话: 010-68402546&nbsp;&nbsp; 010-68402547</p><p>传&nbsp;&nbsp;&nbsp;&nbsp;真: 010-68402594</p><p>联系邮箱:(内网)tradebus@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p><p>(外网)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p><p>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p><p>特此通知。</p><p>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p>(本文来源:外管局网站 ) <a href="http://money.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霍峰岭" src="http://money.163.com/newimg/arc_icon.gif" width="12" height="11"/></a><br></DI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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