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北京团积极踊跃通过议案法定方式建言献策。其中,关于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方面,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的议案。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小贷、典当、融资担保等业务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但目前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中还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导致地方行使金融方面的执法权和监管权时,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
在赴市金融局开展专题调研,并充分了解其他省份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后,厉莉代表提出了这一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范围、职责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授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