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3/5/4 16:39:00
评论言论:
三、什么是虚拟资产
根据修订条例,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除另有规定外,指——
(a) 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i)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ii)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A)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个或多于一个以下目的——
(I) 为货品或服务付款;
(II) 清偿债务;
(III) 投资;或
(B) 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以下事宜进行投票: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或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的改变;
(iii)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及
(iv)具备证监会根据第(3)(a)款订明的其他特征;或
(b)由根据第(4)(a)款刊登的公告订明为虚拟资产的数码形式价值。
而下列项目明确排除在虚拟资产的定义之外:(i)由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体发行,或由中央银行授权的实体代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ii)有限用途数字代币(在性质上不可转让、不可交换且不可替代,例如礼品卡、客户忠诚度奖励计划和电子支付服务);(iii)储值设施(受《(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 第2条监管);及(iv)证券或期货合约[受《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监管]。
这一定义的范围足以涵盖当今市场上的大多数形式的加密货币,例如稳定币(stable coins)、实用代币(utility token)和治理代币(governance token)等。但是,关于非可替代代币(NFT)是否属于该修订条例下的虚拟资产仍然存疑。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2年1月发布的Discussion Paper on Crypto-assets and Stablecoins(“讨论文件”),NFT也属于crypto-asset,但是由于虚拟资产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需要具有记账价值,若NFT是被当作艺术品和收藏品,极有可能不被视为虚拟资产,因为它们不是“记账单位”或“经济价值储藏”。但这不意味着NFT就不受监管。根据香港证监会(SFC)于2022年6月6日发出的SFC reminds investors of risks associated with non-fungible tokens通函,在 NFT 可能被视为“证券”的情况下,从事 NFT 交易、就 NFT 提供建议或管理包含 NFT 的投资组合的业务可能需要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