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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地方交易场所为什么不能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4/10/8 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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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4/10/8 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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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
2024年10月08日 00:00 山东 2人听过
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明确规定,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请问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
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我们理解,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各类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交易产品的特点出发作出的,有利于防止交易场所片面追求交易规模和自身经济利益,违背规律采取不适当的交易方式,从而带来投机炒作盛行和金融风险积聚,损害交易参与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国家规定和自身特点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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