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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百亿补贴,不触犯刑法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6/7/27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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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6/7/27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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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一直认为撸百亿补贴是不违法的,起码不触犯刑法。百亿补贴本质上营销行为,平台为了引流,为了月活,为了GMV好看,拿出一部分营销费补贴商家的商品,让价格更有优势。根据平台的规则,一段时间内,同账号、同地址、同IP只能买一次,只有画像是真实用户,也就是所谓的白号,才能购买成功。从这个意义上,平台是自愿让利的,用户是根据平台规则下单的。没有虚构身份,没有伪造交易,没有空包套利,没有科技入侵。商品的购买页面,没有要求激活,没有禁止销售。货到了,消费者有商品的处置权,他卖给了黄牛,黄牛卖给了档口。百亿补贴商品的流通闭环,注定了无法认定为诈骗。二、6月28日,公众号“人民法院报”发表了《职业“薅羊毛”转售牟利行为的刑法定性》一文。
文章认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漏洞,职业薅羊毛转售牟利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文章做了大量的法理分析,比如:1、行为人未实施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消费者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2、电商平台并未遭受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平台的优惠补贴是平台可控的、预设的营销成本,而薅羊毛没有让平台超出营销预算外的计划外补贴。这和利用漏洞无限套补贴,造成平台不可控流失的行为有本质区别。3、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平台财产的目的。黄牛是低买高卖,通过价差赚取利润,中间存在组织人员-下单-发货-销售等诸多环节,该行为不存在剥夺平台的财产所有权。消费者倒卖行为,并不能证明前期的下单行为具有非法性。三、文章最终下了结论,平台经济治理须审慎把握刑法规制边界。平台经济是经济形态创新的产物,处于不断演变过程中,商业模式、营销策略、平台规则都在快速迭代。若过度打击套利行为,可能会不自觉扩大打击范围,遏制正常的探索和创新。总之,对于仅仅通过利用平台规则而非技术性欺诈手段套利的行为,刑法介入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与谦抑。这个结论,基本上把百亿补贴薅羊毛行为盖棺定论了——该行为有违公平,但不触犯刑法,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诈骗罪的核心是骗,并且拿到钱。黄牛没有骗,只是买。没有拿到平台的财产,只是处置自己的资产赚取差价而已。四、公众号“人民法院报”,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机关报,隶属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该单位也是最高法的下属事业单位,具有官方盖章的权威性。该结论的认定,不是某地法院具体判案的案例,而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新闻媒体给出的自上而下的指导意见,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百亿补贴薅羊毛,从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很难认定为诈骗,但国家并不鼓励该行为。毕竟撸平台补贴违背了平台发放优惠的初衷,违法了公平性。但国家下场给黄牛背书,确是十分难得。且撸且珍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