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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浙江圆音海收藏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4/20 21:28:00
评论言论:
发布日期:2022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圆音海收藏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信息发布、藏品买卖、资金结算、实物鉴评、交收提取、仓储物流等服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用户、结算银行、鉴评机构、交收仓库、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交易中心开展和服务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交易中心”是指浙江圆音海收藏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条 “用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中心用户资格,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的投资者。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协助交易中心对用户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资金结算银行。
第七条 “鉴评机构”是指符合监管要求的,为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提供鉴评及其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交收仓库”是指符合监管要求的,为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九条 “物流企业”是指符合监管要求的,为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提供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物流企业。
第十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授予用户,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藏品现货交易、结算及交收等活动且记载用户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
第十一条 “存货凭证”是指用户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将通过鉴评的藏品实物交付到交收仓库,由交收仓库鉴评验收后开具的记载该入库藏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数量等相关内容)的仓储凭证。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藏品才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 《提货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的用以提取藏品实物的凭证。存放在交收仓库内的藏品实物,只能凭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提取。
第十三条 “交易品种”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藏品,只有交易中心公布的藏品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线交易。
第十四条 “结算”是根据用户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结算部门对用户的交易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实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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