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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浙江圆音海收藏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4/20 21:35:00
评论言论:
(五)交易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风险控制,一般首日上市交易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1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买入藏品的再次挂牌交易时间为订单成立的5个交易日之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违反本业务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用户承担。
第五章  资金
第四十二条  用户注册时,须根据交易中心与存管银行合作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与用户银行结算账户绑定,交易中心存管结算专户中的丙方(用户)交易资金归丙方(用户)所有,除依规定用于丙方(用户)的结算交易手续费、盈亏款项、违约金、相关运输费用等资金的收付外,乙方(交易中心)不得擅自挪用。若乙方(交易中心)挪用丙方(用户)结算专户中的资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拨丙方(用户)交易资金的,乙方(交易中心)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存管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存管结算专户的资金进行监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报告。
第六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交易前买方资金账户内需留有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前卖方交易账户内需有相应卖出藏品的持仓,且处于非冻结状态。
第四十四条  需鉴评托管藏品的用户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完成托管藏品的鉴评入库,交易中心将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鉴评费,按实际入库数量收取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公告。
第四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用户进行交易申报,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交易服务解冻。
第四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交易中心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用户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用户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八条  用户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提示
第四十九条  用户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用户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具体详见交易规则。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市场出现恶意操纵时,为避免广大用户遭受巨大损失,同时维护市场稳定,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要求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用户资格、停盘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用户报告情况,或约见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用户交易行为异常;
(三)用户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用户持仓量异常;
(五)用户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用户报告情况的,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用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用户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用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用户涉嫌操纵市场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形。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将在查实后对用户视为违规违约行为: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提货申请经交易中心受理后,放弃提货;
    (五)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六)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恶意操纵市场并造成交易、交收风险的;
    (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八)经查实用户自买自卖扰乱交易中心交易秩序的行为;
    (九)违反实名制规定申请注册账户的;
    (十)骗取或盗取他人交易账号不当得利的;
    (十一)参与恶意关联交易的;
    (十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违规违约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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