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切换浏览模式

炒邮网论坛网友视点市场热点 → 查看评论

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江苏省金融局: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11/1 12:31:00
评论言论: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或者内容。

第七条本省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提出评估意见后,征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一)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三)新设、变更交易品种,变更交易规则及交易模式;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其他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交易场所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所在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修改章程及管理、风控制度;

(二)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不超过5%股权的股东变更;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交易场所终止特定或者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报告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认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反对方

支持方

反对方人数(0
支持方人数(0

中立方

中立方人数(0
沪ICP备05057691号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