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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融局: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11/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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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11/1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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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自查报告和经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交易场所应当立即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交易场所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
(三)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投资者交易;
(四)主要股东发生严重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的事件;
(五)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