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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融局: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11/1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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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象: 5201314 | 2022/11/1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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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主管机关加强对相关组织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金融信息服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税务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纳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交易场所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交易场所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依照证券期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
设立交易场所,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