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场所须接受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其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或交易方式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按照相关整改或处置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县级政府报告,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发生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三)交易场所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经营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
(四)控股股东发生重大事项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
(五)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储备金;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注册登记和广告宣传的管理;湖南证监局负责交易场所非法证券期货的性质认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对交易场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的监管;省网信办负责交易场所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交易场所的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予以处置,并做好技术支持;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经营、涉嫌犯罪交易场所的立案查处。
第三十九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四)检查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
(五)约谈交易场所高管人员及其他与被检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
(六)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事项措施。
第四十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市州人民政府监管部门若发现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交易场所进行整改:
(一)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交易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或所报送信息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交易业务的;
(六)拒绝或者妨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的;
(七)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或已经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未制定或未报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交易场所经营安全或者交易安全的;
(八)业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九)未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立账户的;
(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关联人出现停业、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交易场所持续经营的;
(十一)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客户资金安全存管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
(十二)投诉举报集中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展新投资者;
(二)报请省人民政府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全部或部分业务许可;
(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撤销;
(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展交易场所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或其他参与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交易场所应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交易场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明确风险处置和应急管理职责,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交易场所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交易场所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在发现交易场所风险隐患后,应根据风险级别及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置。交易场所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时,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有效防止风险蔓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第四十八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宣传、网信、公安、税务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同及信息共享;对于发现的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以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平稳、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管理类别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应明确:交易场所准入条件,包括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发起人的资质、行业背景、资产情况、信用情况,经营场所、系统设备和资金存管要求等;交易场所业务模式,包括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交易场所监管措施,包括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应急处置等。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和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国务院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在本办法出台后,须按照新设机构规定标准及程序要求重新报批,未通过审批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限期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申请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市场。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