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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交易规则须遵守五条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12月17日正式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技术(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等展业机构均参照交易场所进行监管。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所属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担负综合协调、统计报送、向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汇报及沟通、组织对各类违规行为开展定性查处等工作,并具体担负全省股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监管,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林权交易场所由省林业局负责监管,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监管,其他类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品种属性确定省级监管部门。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及属地稳控等具体职责,按照“业务归口、上下协同”原则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为交易场所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设立及变更申请事项的初审把关、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统计监测、信息报送、违规处理、风险防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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