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 日公开发布的最新刑事判决结果《(2018)粤1781刑初4号》显示,对邮币卡类涉刑案件处置,表现出从重处罚趋势,一是诈骗未遂比照诈骗既遂(减轻款)以诈骗定罪量刑,二是诈骗未遂除以诈骗定罪量刑外并处罚金,三是并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一.案件始末。
(一).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五人加入诈骗团伙开设的鑫鑫资产投资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1.流程和手段为: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从添加的微信好友中筛选出股民,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发送聊天信息逐步取得股民的信任,并将股民拉进该团伙为了进一步获取股民信任而创建的QQ聊天群。
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在群里诱骗股民下载相关交易软件,到“南商所”交易平台购买其推荐的邮票。另有人配合对股民购买的邮票价格进行操控,致使股民的资金严重亏损。
2.因该诈骗团伙在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参与该诈骗团伙期间,该诈骗团伙未成功诈骗股民到“南商所”交易平台购买邮票。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尚未诈骗成功,属于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审判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支持公诉人意见,认为被告五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1.被告人李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被告人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3.被告人黄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4.被告人万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5.被告人李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二.对邮币卡类刑诉案件加重惩罚的三个体现。
(一).由诈骗数额为0不予起诉,到诈骗未遂比照既遂(减轻款)定罪量刑的转变。这是对邮币卡类刑诉案件加重惩罚的第一个体现。
1.2018年1月29日,义乌法院对邮币卡华恩案九名被告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人指出:诈骗数额为0的,不予起诉。
(1).财产犯罪,现在刑法采取的是失去说。
(2).被害人的亏损额等同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但不等同于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如果诈骗犯罪成立,亏损额=诈骗额。
(3).不予起诉的问题。
对徐梦(被告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因为其直接诈骗数额为0元,没有找到直接受害人。
2.(2018)粤1781刑初4号判决书中,五名被告诈骗未遂比照既遂(减轻款)定罪量刑。
(1).(2018)粤1781刑初4号案件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根据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6月28日做出判决,2018年10月15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
(2).判决书显示:鉴于五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诈骗得逞,是诈骗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上述五人以诈骗罪(减轻款)定罪量刑。
(二).邮币卡类涉刑案件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数罪并罚。这是对邮币卡类刑诉案件加重惩罚的第二个体现。
1. 本案判决书认为,被告五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添加微信好友、建QQ群、建微信群等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诈骗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并数罪并罚。
而在之前的邮币卡类刑诉案中,虽均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添加微信好友、建QQ群、建微信群等电信技术手段诱骗受害人开户诱骗受害人高价接盘的描述,但均只做为其犯罪过程的环节性手段性陈述,并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2.本案五名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诈骗行为,属于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同时触犯数罪,适用了数罪并罚,而并未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这无疑在增加了一项罪名的同时也实现了刑罚最大化。
(三).诈骗既遂案并处罚金,罚金多数来自非法所得,羊毛出在羊(受害人)身上;诈骗未遂并处罚金,罚金肯定要来自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对邮币卡类刑诉案件加重惩罚的第三个体现。
三.警钟长鸣的积极意义。
(一).邮币卡类刑诉案件加重处罚从严处置,无疑对邮币卡行业尤其是交易场所兴风做浪坑害投资人的犯罪行为会起到警示作用,警钟长鸣对促进行业交易环境保护百姓合法财产起到行业自律所起不到的作用,为邮币业交易场所法治化、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经济犯罪除身陷囹圄之外,违法所得也将无所保全。
(三).脑补一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的概念,反观自照,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悬崖勒马,理性操作,给自己一个明媚的人生,给家庭和孩子一个阳光的未来。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题外话:邮币卡类刑诉案件,未遂犯已开始从重处置,今后对既遂犯恐怕会更加从严从重惩处。在本判决公布之前开庭的,原先可能认为自己倒楣,今后可能会认为是另一种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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