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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订明年邮票,该不该签订一份订购合同?
5201314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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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明年邮票,该不该签订一份订购合同?

马上进入第四季度,集邮者们都明白又到了一年一度预订邮票的时候了。每年,集邮者需要一次性缴付明年邮票的款项,然后根据邮票发行时,逐套领取邮票,等明年全部邮票发行结束后,再结算,多还少补。多少年如一,都是这样的模式。与往年一样,预订者在交钱时,如同开盲盒,不知道自己花钱后买回来的将是什么产品(货物的优劣),也不知道邮票的发行量是多还是少。但有一点,绝大多数集邮者心知肚明,订得越多、缴费越多,最终十有八九亏得越多。然而,集邮者实在是因为多年来养成的“癖好”,犹如成瘾地难以戒掉,不能自拔,亏盈从来没有细细思量过,只图一时快活。每次集邮公民按照法人的要求交费(多少由它说了算),然后拿到一本“中国邮票集藏证”,上面有“温馨提示”,但没有对购买双方具备法律性约束之条款。其实,这事存在着法人与集邮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条约,有必要建立起集邮公民与法人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完全适用《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因此,订购邮票时,应当在法人与集邮公民之间签订订购合同,通过合同制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法人应该提前告知集邮公民具体内容(告知义务)。明年将发行什么题材的邮票、有多少纪念邮票或特种邮票、具体的发行时间及面值、初步的计划发行量等。相信集邮公民是通情达理的,并不会要求做到百分百的精准,允许法人有部分题材根据国家的形势作调整或增减,但应该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0%~15%以内,并不能随心所欲。这一方面体现了法人对集邮公民的尊重和负责,也要求法人对工作极端负责,不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抱着对错都无所谓的思想。二, 明确法人应当及时供货、集邮公民应当及时提货。邮票发行后,预订者应该及时提取新发邮票,对于长时间未提货者,应按一定比例承担“存局候领”费用。同样,对于法人应当明确确保在邮票首发日为集邮公民提供新邮票。对于未能按时提供邮票的,法人应该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三, 允许集邮公民选择性预订邮票品种。如今“全或无”的预订方式,事实上就是强买强卖,属于“买猪头搭脚爪”的行为,令人不爽。法人与集邮公民要体现真正公平、公正,让集邮公民自由选择想要的品种。这不仅充分满足集邮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也是考验法人的综合能力,迫使法人在选择邮票题材时,确实做到每一套邮票都能成为精品,都能吸引、打动极大多数集邮公民的心,让他们心甘情愿地掏钱,而不总是心不在焉、信手拈来。集邮公民预订邮票,与法人签订订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作为集邮公民订购邮票,缴纳费用是他的义务、不按规定提货支付“存局候领”费用也是他的义务,但在发行首日获取邮票是他的权利;作为法人,提前超额收缴预订款是他的权利,而确保发行当天向预订的集邮公民提供邮票是他的义务。双方签订订购合同,是依法办事、法律精神的体现。双方都应按合同条款获得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所以,预订邮票时双方签订合同至关重要。试想,一些地方,用邮票寄邮件时,邮局要求消费者出示购买邮票的发票,那么,集邮公民预订邮票时要求与法人之间签订合同难道不应该吗?来源:医邮有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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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7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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