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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商全面合规化趋势已来
5201314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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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全面合规化趋势已来

电商的鼻祖淘宝网自从2003年上线运营,已走过二十余个年头。伴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近年相关税收政策也在逐步规范,政策口径日益收紧。近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新规引发诸多讨论,已有不少同行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今天,我也想借此机会,分享一些个人的观察与思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法不溯及既往”,政策也说明了2026年以前的收入还按老的政策,即使超过规定标准也不按一般纳税人往前逐期调整,还是留了一些空间。电商企业在2025年3季度之前基本上都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如果前期是小规模纳税人且不存别的行为大概率也是按小规模补增值税。2026年或将成为电商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转型之年。电商企业应主动审视现有架构,及时完成必要的业务与主体切割,并重新系统规划店铺收入与纳税主体的匹配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相关调整必须与电商平台的主体切换及合规规则紧密结合。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发生多起税务案例,多是因为主体公司或因符合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等“空壳”特征,或因人员、财务混同等被否认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引发拆分收入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22号文解读 第四条《公告》所称分拆收入是指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本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以达到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对于收入远超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店铺,以后唯一的出路就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不论是横向拆分(化整为零)还是纵向拆分(主体接力)都有被合并补税的风险。另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号公告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政策已全文废止)。税总函[2015]311号《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第七条、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能要专票就要吧,如果很大概率能超一般纳税人标准就尽早要专票,现在不要可能需要的时候已经开不出来了或者需要加点了(往后大家都缺票)。有的人可能担心要了发票会不会触发滞留票的风险,以前滞留票也大多是因为企业隐匿收入造成“进项太多”抵不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16号等文件的落地执行,互联网平台内电商企业的收入数据将全部报送给税务部门,已经基本上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滞留票若是触发风险也是可以合理解释的。如果实在是无法取得专票或是税点太高,剩下的也就是涨价了,把税负向下传导。提示:1.取得的发票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如果为了抵扣进项而虚开发票,更是得不偿失;2.如果在升级成成一般纳税人后,逐期更正若产生税款也会对应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最后:如果发票总是“不给票”,或者加费用高到“吞噬”利润,再或者商品提价后客户“不买账”……或许,是时候重新评估一下赛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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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5 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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