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监管部门习惯于将“5日回转交易”称为“T+5”,但“T+X”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结算上的概念,即资金结算在X日完成。为便于理解,本文仍将“T+X”等同于“X日回转交易”。
2011年国发38号文中首提T+5制度
38号文件重点摘要:“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T+5制度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证监会:T+5的法律依据就是38号文,由于前些年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但又对此缺乏规范管理,导致风险不断暴露。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就是38号文。T+5主要是为了降低过度投机能确保落地,提升手续费和T+1都无法有效降低地方交易场所涉众规模,历次清理整顿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但实质上集中交易模式才是这些交易市场生存、活跃的基本,T+0下集中交易成为痼疾,地方交易场所要的稳,不影响社会稳定,T+0为集中交易和涉众提供了充分条件,这是个绕不过去的坎。
全款现货交易不应受T+5的限制
限制再次交易的时间间隔虽能约束过度投机,减弱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但“T+5”缺乏充分的合理性依据,不同产品标的之交易需求与频率各异,生硬设定统一间隔不仅限制交易机会,而且降低了市场流动性。地方政府因难以平衡发展激励与监管责任之角色,选择直接照搬中央“38号文”和“37号文”的上述严苛负面清单,本质是角色冲突下的监管避责行为。在无需承担精细化监管成本的情况下,只机械执行中央禁令,却将风险后果转嫁给市场主体。
如果按照T+5是结算周期的概念去理解,那么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从该制度本身去寻找解决办法,比如锁仓方式,T+5交易模式下当日持仓不能当天进行直接转让,但可以通过新开相反的持仓来锁定风险,5个交易日后系统自动对冲持仓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而言,对于正常的交易影响并没有太大。相比原先的T+0交易模式而言,是交易过程中的盈亏需要在5个交易日后才能兑现。
开展高频交易的大宗商品交易所通常给客户设置了资金杠杆,日内频繁交易会导致客户产生爆仓等风险,而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全款现货交易是非高频化的商品流通方式,整个交易过程无资金杠杆,不应受T+5交易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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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在伟,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现任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从事交易场所的搭建和运营,有18年的行业工作经验。2019年作为主发起人之一,联合多家机构成立了我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研究与实践的智库“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从业期间与工商银行总行对接落地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多次作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代表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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