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论坛帮助
恢复默认设置
登录
|
注册
|
搜索
|
风格
|
论坛状态
|
论坛展区
|
信用中心
|
我能做什么
炒邮网论坛
→
网友视点
→
邮币卡资讯
→ 通过登记获得的塞浦路斯公民身份不能传给后来的配偶
帖子评论
选取类型:
中立
支持
反对
选取观点
精彩,一针见血
观点独到
说得很对
你说得有道理
选取观点
你说得没道理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简直是胡说八道
观点标题:
验证码:
观点内容:
(不支持HTML)
请以客观、真实地作出评论,并注意语言文明;
观点发表后不能作出更改;
您是本帖的第
77
个阅读者
树形
打印
标题: 通过登记获得的塞浦路斯公民身份不能传给后来的配偶
5201314
等级:版主
文章:49064
积分:479051
圈子:
参与的圈子
注册:2003年10月9日
楼主
小
大
个性首页
|
邮箱
通过登记获得的塞浦路斯公民身份不能传给后来的配偶
10月15日,塞行政上诉法院裁定,通过登记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人不能将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传给随后与其结婚的外国公民。
根据法律服务部门发布的一份声明,通过登记获得公民身份是一种根据血统或与塞浦路斯公民结婚而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方式,具体取决于情况并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该裁决维持了行政法院早先驳回一名外国公民就内政部拒绝通过登记授予其塞浦路斯公民身份而提出的上诉的决定。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必须始终如一地适用公民身份法律框架,并确保登记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表示,这一解释得到了立法机关防止滥用该制度和试图通过连续婚姻规避
公民法
的意图的支持。
这包括以下情况:最初通过登记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个人,随后寻求将同样的权利授予新的外国配偶,或授予并非最初获得公民身份的配偶的子女。
该案件由共和国律师尼科莱塔·尼古拉乌代表总检察长处理。
来源:塞浦路斯邮报
评论[
支持者:
0
人
,
反对者:
0
人
,
中立者:
0
人
]
查看评论信息
2026/10/27 16:29:00
发短信
我能做什么
我发表的主题
我参与的主题
基本资料修改
用户密码修改
联系资料修改
用户短信服务
编辑好友列表
用户收藏管理
个人文件管理
今日贴数图例
主题数图例
总帖数图例
在线图例
在线情况
用户组在线图例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贺卡发送
沪ICP备05057691号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