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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枚违反邮政规则的极限片
一飞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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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违反邮政规则的极限片


  在2002年第10期《集邮博览》“极限集邮专号”中,有一篇倪双来先生的《看FIP极限邮展规则 论极限集邮之宗旨》的文章。对这篇文章笔者不想讨论,现仅就倪文中所附的一枚其自认为“精美的”、“符合极限集邮宗旨”,而实际上是一枚违反极限规则的极限明信片为引子,来谈谈在何情况下,我国的邮政日戳才能盖销外国邮票的问题。

  倪文中所附的极限片是什么样子呢?原来是一枚我国印制的毛主席像明信片贴安提瓜和巴布达发行的毛主席像邮票,销北京王府邮电局使用的天安门风景日戳制成的极限片(图见2002年第10期《集邮博览》)。倪先生称此片达到了“极限片要求的片、票、戳三要素最大限度的和谐统一”。其制片的理论依据是《万国邮政公约1989华盛顿》第31条规定和《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第140条“加盖日戳”第七条规定。果真如此吗?我个人的回答是:“No”。

  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邮政日戳是不得盖销外国邮票的。但唯一的特例是由船方代表交给港口邮局的在公海上收寄的函件上的外国邮票是可以用我国的邮政日戳盖销的。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也是倪先生文中提到的《万国邮政公约》(1989,华盛顿)第31条的规定:在船上交寄邮件的付费办法有二,其一为船只在航程起点、终点或中途口岸停泊时,在船上交寄的函件,应按这艘船只停泊所在地国家的邮费资例用邮票交付邮费;其二为在公海上航行的船上交寄的函件,除各相关邮政另有协议外,可按这艘船只所属国家的邮资并用其邮票交付邮费。按照这个规定交付邮费的邮件,应在船只到达后尽快送交停泊港口的邮局。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第140条“加盖日戳”第六项规定,在船上交寄的函件,应由船上的邮政人员或负责邮政业务的船员加盖日戳。只有在没有这些人员的情况下,才由接收这些函件的该船停泊口岸的邮局加盖日戳,并且还要在函件封面上注明“Navire”(船)、“Paquebot”(邮船)或其他意义相类似的字样。

  另外,我国依上述规定制定的《国际邮政件处理规则》第76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操作方法为:港口邮局收到由船方代表交来的外国轮船在公海上收寄的已贴有这个船的所在国或隶属国的邮票的函件时,可以接收处理。对所贴邮票用日戳盖戳,并在函件封面上加盖上37×13mm的红色“Navire船”字样的方框戳记。

  现在再来看倪先生的这枚极限片,就可知道其既非是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上收寄的,也不是由船只停泊港口邮局加盖日戳处理的,更未盖上“Navire船”标识,因此这枚未能正确应用极限理论制出的所谓的极限片无论是用国际公约来衡量还是用国内规则来检验,都是不折不扣的违规之作。倪先生的外国邮票可以用中国邮政日戳随意盖销的实践是不成功的,也为中国邮政所不准许。    来源   :中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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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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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m007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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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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